感謝奇美電/智權法務處 智權管理課 林美姿課長同意讓我們轉載本文

商業周刊第1041期封面報導「關鍵一擊,超越對手20年」,以下摘要文章重點並提出筆者個人見解(筆者:林美姿現職奇美電/智權法務處 智權管理課 課長)。


品質待提升 台灣缺乏具關鍵一擊能力的專利

一件好專利,可以成為一擊必中的必殺武器。全球各產業、各領域,都有類似的專利。例如,台灣以往是顯示
器出口大,一件顯示器要付給美商RCA四十七元的權利金,就是因為RCA的一項關鍵技術,卡得台灣廠商不得
不付。智慧財產局前審查長童沈源分析,外廠商相較台灣具備的優勢,就是提前卡位布局,取得相關產業的
關鍵專利。

從防守到攻擊 友達有逾二千七百件專利卡住對手

友達光電技術長羅方禎回憶:「在二○○二年,一大堆人,全部來了...」,這是指著從美、日本到,所有
擁有LCD專利技術的廠商,幾乎都找上友達。當時面對敵手在專利權上的進逼,友達欠缺反擊能力,當意識到智
財權的重要後,才逐年擴編研發中心人力。

關鍵一擊,說得容易,但是對於剛起步者何其難。除了自行研發,友達還購買專利,前年取得一百七十件美
IBM的TFT-LCD相關專利,估計代價為十二億元。統包購買專利,是擴大內廠商專利布局的捷徑,羅方禎依經
驗提醒:「很少能一次買到一個很棒的專利,那種專利,一件幾千萬美元的也有!通常買一包(指一次包裹購
買),其中有一○%能用就很好了!」

技術入超可觀 去年權利金淨流出六百五十億

台灣的企業,因為缺乏關鍵一擊,所以每年要流出不少錢。這從中央銀行的一項統計看出,這數字叫做權利金
淨流出。依際收支帳的統計:去年我企業付出權利金達二十三億二千一百萬美元,收入權利金不過二億四
千四百萬美元,只有付出的十分之一,差距懸殊。兩者相減,權利金淨流出逾二十億美元(約合新台幣六百五
十億元)。也就是說,台灣是「技術入超」

以下針對「台灣科技業前瞻技術研發能力」、「專利量不等於專利訴訟反擊力」、以及「奇美電的關鍵一擊」
這三部份,提出個人見解:

「台灣科技業前瞻技術研發能力」

在1979年美國Westinghouse公司控告Hitachi等公司侵權,最後結果是被判定專利無效。而Hitachi公司決定對
美國Westinghouse提出專利侵權反擊,但後來發現Hitachi所擁有的美專利,並不是其他公司所必須使用的基
本專利類型。

對Hitachi而言,這事件是一次痛苦的教訓。因此,Hitachi決定檢討並改善期專利系統,並將公司的專利定位
為「策略性專利」(Strategic Patents)-專利最大的價值是發生在同業競爭者沒有選擇餘地且必須使用該項
專利技術的時候,於是Hitachi提出Patent First 的口號,並將專利授權當成業務來推展。

反觀台灣,因為台灣是個淺碟市場,很多公司都被要求或期許「快速回收」。通常,一個美專利從申請到核
准需要兩、三年的時間,再加上前瞻技術要「提早卡位」,少說再加個幾年。因此,在台灣這樣的環境下,不
僅電子業,連生技業都被當成電子業來投資,最後只好放棄新藥、高階器材的研究,僅開發健康食品。

「專利量不等於專利訴訟反擊力」

以專利的價值來看,當企業的產品侵害他人專利時,權利金的支付,一件專利可能價值上千萬或上億,我們可
以說此專利的價值上千萬甚至上億元;但是當專利於取得專利權之後,既無法對他人產品主張權利範圍,亦無
法保護自身產品免於侵權,反而付出昂貴的費用去維護,這樣的專利對公司的價值就僅止於統計資料中的數字
。以此角度可以清楚發現,只重視數量上的成長對企業並沒有實質的幫助。

以下還有一個具體的例子,被視為研發標竿的IBM,在80年代晚期到90年代初期,研發單位做了很多有趣的研
究,但無法對企業發揮最好的效益,龐大的投資金額,更造成企業營運上的負擔。台灣作為高科技產業的搖
籃,欲擺脫外領先廠商或大廠的專利訴訟及權利金給付的陰影須從專利強度及品質的方向下手。

「奇美電的關鍵一擊」

日本半導體能源研究室(SEL)2006年利用其專利針對奇美電在日本的客戶進行威脅行為被日本地方法院判決無
效後,又上訴到日本智財高等裁判所(類似台灣最高法院),然而,最新判決下來,SEL再次敗訴,且被高等裁
判所加重賠償1,995萬日圓。

據表示,曾與SEL交手過的內外面板廠商不少,但只有奇美電未付出一毛權利金,堪稱是內面板廠專利戰中
一次大勝利。

SEL是在2004年底對銷售搭載奇美電面板的顯示器西友百貨等廠商提出侵害專利訴訟,並對其執行假處分,要脅
西友百貨等不准銷售有奇美液晶面板的顯示器產品,由於手段惡劣,且傷害奇美電及客戶商譽,奇美電決定跨
海為客戶及自身全力捍衛,遂有此官司。

而SEL不只在日本對奇美電提出訴訟,在美加州法院,奇美電近三年來也與之交戰多次,但今年7月終於結
束。SEL主張的遭侵害四件專利中,SEL自行撤回一件,另外兩件開庭前被判無效而無侵害,剩下第四件SEL主動
求奇美電進行談和。

奇美電資深副總陳歆博士指出,美之前曾有過一個案例,一授權公司的專利訴訟禁止令,差一點封鎖了全美
的隨身電傳通訊系統,最後被告黑莓公司只好支付了超過七億美元的鉅額協議金。此例讓美司法界對專利權
態度有些改變,認為專利權若被不當且過度的伸張,產業發展將有可能受到重創的危機。

日本SEL就是採取威脅客戶的方式來逼迫接受授權,陳歆表示,此為台灣製造廠商常遭遇的手段,此次日本高等
裁判所對此行為的駁斥應讓內廠商對外司法增加信心,未來當公司遭到智權控告時,可依法對抗,以便捍
衛公司與確保客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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