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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2 週四 201018:55
  • [轉載]德國上訴法院對DVD影像光碟複製生產商Digital Press Hellas的MPEG-2侵權案維持原判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212 17:33:32)丹佛--(美國商業資訊)--德國杜塞道夫上訴法院(Oberlandesgericht Dusseldorf)近日宣佈,決定駁回希臘DVD影像光碟複製生產商Digital Press Hellas(原名Odeon Cineplex S.A.)的全部12項上訴請求。Digital Press Hellas被駁回的上訴是試圖推翻此前德國地方法院(Landgericht Dusseldorf)做出的一系列認定Digital Press Hellas侵犯多家公司和機構擁有的MPEG-2專利的裁決,它們分別是CIF Licensing, LLC、G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Inc.、皇家飛利浦電子有限公司、三菱電機公司、松下公司、索尼公司、Thomson Licensing S.A.、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信託機構,以及日本勝利者公司(Victor Company of Japan, Ltd.,JVC)(http://www.mpegla.com/Lists/MPEG%20LA%20News%20List/Attachments/203/n_08-10-14_pr.pdf)。這些MPEG-2專利也包含在MPEG LA提供的MPEG-2專利組合授權中。
由於上訴駁回,裁決的強制執行程序將要求Digital Press Hellas停止在德國銷售DVD影像光碟,並為過去在德國的DVD影像光碟銷售向專利所有人支付賠償金。
MPEG-2標準是高效生成、傳輸、存儲和播放數位化動態圖像和音軌的核心技術,是DVD及其他數位技術的重要基礎,而DVD視訊標準(唯讀型光碟的DVD規範,第三部分:視訊規範)要求DVD影像光碟包含採用MPEG-2標準格式的資訊。
MPEG LA, LLC
MPEG LA公司是提供全球技術授權替代方案的領先企業,它讓用戶透過一次性交易就可在全球獲得某項技術標準或平臺所需的多項專利權,而無需和專利持有人逐一 談判獲得專利授權。不論何種場合,只要獨立管理的一站式專利授權能夠提供便利,幫助用戶實施所選的技術,MPEG LA公司開創使用的授權模式都有可能提供解決方案。MPEG LA公司提供MPEG-2數位視訊壓縮授權,在該專利的幫助下,產生了消費電子史上應用最為廣泛的標準。MPEG-2專利組合授權包含57個國家逾870種MPEG-2核心專利,獲該項授權的機構超過1500家,涵蓋了目前全球市場上的大多數MPEG-2產品,包括機上盒、DVD播放器、數位電視、個人電腦和DVD影像光碟等。MPEG LA公司是一家獨立的授權管理人,與各標準機構無關,與各專利持有人無附屬關係。如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閱http://www.mpegla.com。
免責聲明:本公告之原文版本乃官方授權版本。譯文僅供方便瞭解之用,煩請參照原文,原文版本乃唯一具法律效力之版本。
聯絡方式
MPEG LA, LLC
Tom O’Reilly, 860-620-0642
傳真:301-986-8575
toreilly@mpegla.com
訊息來源:Business W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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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2 週四 201018:54
  • [轉載]友達控樂金侵權 勝訴

【經濟日報╱記者曾仁凱/台北報導】
2010.02.18 02:51 am
台、韓面板廠專利權大戰,友達獲勝。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16日宣判,友達2007年控告韓國樂金(LGD)專利侵權案勝訴,友達可能因此獲得數億美元賠償金。但全案可能繼續上訴,後續有待觀察。
2006年初,樂金先指控友達、奇美電等國內面板廠侵權;之後友達於2007年3月提出反控,認為樂金侵犯其四項面板影像技術專利,向LGD求償數億美元。全案直到去年6月才正式進入審理階段。
針對友達反控樂金侵權部分,美國德拉瓦州地方法院16日宣判,友達勝訴。在長達77頁的意見書中,法官Joseph J. Farnan Jr.指出,「樂金具有蓄意的意圖誘導侵權」,認定友達四項專利有效且具法律效力。
對此,友達行銷推廣處處長蕭雅雯昨(17)日表示「欣慰」,並重申友達一向非常重視智財權。對於友達是否會因此獲得賠償金或授權金等利益,蕭雅雯低調表示,官司還在過程中,不願置評。
另據彭博社報導,樂金發言人Claire Ohm也以本案還在審理中為由,不予置評。
法人表示,友達勝訴是利多,有助下周一台股開紅盤友達的股價表現。不過,友達是否會獲得在反控時主張的上億美元賠償金,樂金可能繼續上訴,後續還要再觀察。
台、韓面板廠交手經驗豐富,除了友達之外,華映與樂金飛利浦(LPL,LGD前身) 纏訟超過五年,後來雙方達成和解,簽訂「專利授權及撤銷訴訟」備忘錄。
另外,奇美電也於2007年5月控告LGD侵犯其四項LCD相關專利,目前官司案尚在審理中。全球各大面板廠皆投注大量研發經費,所掌握的技術與專利成為影響公司競爭力的重要關鍵,導致面板廠之間的侵權官司頻頻上演。
【2010/02/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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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2 週四 201018:54
  • [轉載]義隆控蘋果 和解破局

【經濟日報╱記者陳碧珠/台北報導】 2010.02.13 03:44 am
義隆電控告美國蘋果公司侵犯多指觸控專利案,昨(12)日進行和解卻無法達成共識,後續仍須由法院審理。法人認為,此一結果,也使義隆可能取得蘋果1億美元(約新台幣32億元)和解金的希望暫時落空。
去年4月,義隆在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控告蘋果侵犯使用義隆兩篇專利技術,應用在MacBook、iPhone、iPod Touch等產品上,昨天進入和解庭,義隆表示,因雙方無法就侵權訴訟的主要訴求達成共識,因此這項訴訟案後續仍由法院審理中。
市場上月曾傳出,義隆有機會在和解庭獲得1億美元以上和解金,有助挹注義隆電獲利,但最新發展與市場預期相反。義隆10日收49.9元,上漲2.05元。
義隆近年切入觸控應用領域頗有斬獲,累積不少專利,先前曾與新思國際(Synaptics)互控侵犯觸控相關專利,雙方稍後在2008年10月和解,以交互授權收場。
義隆有關觸控應用領域營收比重近來也逐步墊高,包括在NB、手機上的相關應用比重已提升至占營收的四分之一,隨Windows 7、智慧型手機滲透率逐漸提升,業績可望同步向上成長。
法人指出,義隆的多指手機觸控應用,除已導入宏達電的G2和Leo機外,也加入宏碁智慧型手機供應鏈,近期也打入專攻白牌手機的製造大廠,逐步推升在手機領域的客戶群。
義隆日前也宣布10.1吋投射式電容觸控晶片及觸控模組獲微軟Windows 7認證通過,公司表示,蘋果推出平板電腦後,有助擴大觸控螢幕中大尺寸以上市場。
義隆首季為傳統淡季,今年也不例外,但因大陸補助家電下鄉,微控制器出貨比預期暢旺,加上觸控晶片業績持續成長,元月營收3.94億元,月減3.3%,3月營收有機會比元月好。
【2010/02/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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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2 週四 201018:54
  • [轉載]原相對安華高公司在美國提出確認訴訟案

 
2010/02/09 09:28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3227)原相-本公司對Avago Technologies General IP (Singapore)Pte. Ltd., Inc.等三公司, (以下統稱安華高公司)在美國提出確認訴訟案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華高公司(Avago Technologies General IP (Singapore) Pte. Ltd., Inc.、 Avago Technologies ECBU IP (Singapore) Pte. Ltd., Inc.、Avago Technologies USA, Inc.)、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
2.事實發生日:99/02/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為確認本公司與安華高公司於2006年7月13日所簽訂光學滑鼠及軌跡球專利授權合約是否包括optical Psuedo Trackball一事,於美國加州時間 2010/02/08向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提出請求確認之訴。
4.處理過程:本案已進入訴訟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optical Psuedo Trackball屬本公司擬新進入之業務範疇,與既有業務並不相關,故應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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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2 週四 201018:54
  • [轉載]ITC受理Sharp反控三星侵權案並展開調查

精實新聞 2010-02-05 09:01:00 記者 金正平 報導
由於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 Co.)指控Sharp Corp.侵犯其液晶顯示設備專利,不干示弱的Sharp同樣予以反擊,這項控訴已獲得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受理。根據ITC 4日發佈的新聞稿顯示,該會決議對Sharp控告三星電子某些液晶顯示器模組與相關產品侵權乙案展開調查。
Sharp於1月8日向ITC遞狀指控三星電子違反了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的規定,將侵犯該公司專利的液晶顯示器模組與產品進口至美國銷售,因此要求ITC對涉案產品祭出排除令與禁制令。
ITC於09年12月30日指出,決定對Sharp的液晶顯示器設備與產品展開一項調查,引起爭議的產品為液晶面板、模組以及液晶電視等。這項調查乃因三星電子在12月1日提出的控訴而起。
ITC於11月9日宣布,三星電子因侵犯Sharp專利技術,將不得在美國境內銷售侵權的液晶電視/液晶顯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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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2 週四 201018:53
  • [轉載]諾基亞、微軟、亞馬遜等遭指控侵犯轉譯專利

(中央社台北2010年2月10日電)根據彭博,諾基亞(Nokia OYJ FI-NOK1V)、微軟 (Microsoft US-MSFT)、亞馬遜 (Amazon.com US-AMZN)等遭未上市公司NazomiCommunications Inc.指控,侵犯兩項特定電腦的爪哇碼轉譯專利。
Nazomi Communications Inc.日前在洛杉磯聯邦法院提出這項告訴,旨在尋求禁止侵權的命令,以及金額不詳的賠償。
總部位於加州聖塔克拉拉的Nazomi指控諾基亞Nokia 770手提上網裝置、微軟Zune音樂播放器,以及亞馬遜電子書閱讀器Kindle 2等,皆用到這項技術。
威騰電子(Western Digital Corp. US-WDC)、Garmin Ltd.(US-GRMN)、Vizio Inc.、EchoStarCorp.旗下Sling Media以及EMC Corp.的Iomega Corp.也都在被告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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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2 週四 201018:38
  • [轉載]華爾街日報:中國確實在保護知識產權

美國《華爾街日報》2月11日的這篇文章指出中國確實在保護知識產權 中國總是受到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指責,但實際情況並不像人們認為的那麼糟糕。
最普遍的錯誤認識是,專利權在中國毫無用處。而事實是,專利法在大陸快速的發展。2009年中國專利局公佈了超過58萬項專利,比前一年增長了41%,成為繼日美之後世界第三繁忙的專利局。與此同時,它還超過美國,成為接收專利訴訟案最多的專利局,2009年就收到24406件訴訟,是2001年的4.6倍。美國在2009年只收到8000件。
然而,在華跨國公司卻對這種進步視而不見。2008年,跨國公司只提出10%的專利申請,也是提出專利訴訟最少的群體,只有不足5%的訴訟來自跨國公司。造成這種現象的部分原因是,他們認為中國司法體系更支援本土公司對跨國公司提出訴訟,而且本土公司大都會贏。
然而,外國公司在中國法庭也一樣能贏。比如2009年,兩家中國公司侵犯了德國尼奧普蘭公司客車的專利設計,後者贏得300萬美元的賠償。這一案件是有史以來跨國公司在華贏得的最大侵權損害賠償案,與之相比,以往跨國公司平均只有不到5萬美元的賠償金。上個月,北京一家法院還判令兩家中國公司賠付給一家英國的電水壺製造商130萬美元。
資料顯示,在華跨國公司的專利侵權勝訴比以前提高了50%,在一些城市,甚至超過90%。雖然基於這些統計就宣佈勝利可能為時過早,但它們的確意味著,認為跨國公司在中國不可能取勝絕對是錯誤的。
跨國公司已從中國積極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行動中受益匪淺。儘管中國目前仍存在若干問題,但跨國公司應該在這樣一種假定下進行運營--中國正在保護知識產權並積極制定相關計畫。學會如何在現有體制內工作,遠比僅僅寄希望於更好的體制更有效。
(摘自環球時報 原文作者 本傑明.白 翻譯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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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2 週四 201018:37
  • [轉載]群聯新帝 侵權案和解

【經濟日報╱記者何易霖/台北報導】 2010.02.09 04:25 am
記憶卡控制IC大廠群聯(8299)昨(8)日公告,與美商新帝(Sandisk)之間的侵權官司,雙方已就民事部分達成和解,訴訟案正式告一段落。
新帝是全球最大儲存型快閃記憶體(NAND Flash)應用產品供應商,2007年10月向群聯等業者提出四項專利侵權控訴。
去年10月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已就行政部分判決群聯等遭控侵權業者並無侵權問題,不受禁制令等出貨限制。
群聯昨天表示,這次是針對新帝在美國威斯康辛州西區地方法院提出的民事賠償部分,雙方達成和解,在行政與民事部分都告一段落後,整起事件正式落幕。群聯昨天股價收漲停板205.5元,上漲13元。
群聯指出,由於雙方簽有保密協定,無法提供和解內容,但可以確定的是,群聯不必支付新帝任何民事賠償費用。
【2010/02/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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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2 週四 201018:37
  • [轉載]大陸知識產權局 2010/2/4]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改

資料: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改
http://big5.sipo.gov.cn/www/sipo2008/tf ... 89582.html
2009年12月30日,國務院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下稱《決定》)。温家寶總理於2010年1月9日簽署國務院第569號令,公佈了該《決定》,並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實施細則》修改的背景和過程
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實施細則》是與《專利法》相配套的重要法規,為了保證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順利實施,需要對《實施細則》進行相應修改。
國家知識産權局繼承發揚了修改《專利法》的成功經驗,在設立課題分組研究、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於2009年2月27日報請國務院審議。在審議過程中,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再次廣泛徵求了有關中央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地方法院、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專利代理機構和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並通過網絡公開徵求公衆意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還會同國家知識産權局赴成都、西安、瀋陽、廣州、南京、洛陽等地進行調研,並邀請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商務部、科技部、中編辦等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研究磋商。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草案)》。
二、《實施細則》的修改情况
此次修改《實施細則》,新增了9條規定,删除了5條規定,並對47條規定進行了實質性修改,因此是對原《實施細則》的一次全面修改,對完善我國專利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修改後的《實施細則》不但對《專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以便其施行,而且對《實施細則》本身的規定也有諸多改進。
下面對《實施細則》的主要修改内容作簡要說明:
(一)關於向外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修改後的《專利法》規定,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為了施行該規定,《決定》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考慮到研究開發的跨國合作日益增多,為正確界定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範圍,將專利法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界定為“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内容在中國境内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二是對保密審查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既確保保密審查工作的正常進行,也確保申請人能够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内得知保密審查的結論,從而能够及時向外申請專利。
(二)關於遺傳資源信息披露制度
修改後的《專利法》中增加了有關遺傳資源的規定。為了實施該規定,《決定》根據《生物多様性公約》,明確了“遺傳資源”的定義,即“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遺傳功能單位並具有實際或者潜在價值的材料”。同時,考慮到發明創造雖然利用了生物資源、但並未利用其遺傳功能的情形較多,範圍較大,為與《生物多様性》保持一致,《決定》將“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界定為“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此外,《決定》還規定了披露遺傳資源來源信息的方式,即“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並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三)關於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
修改後的《專利法》將實用新型專利權檢索報告制度修改為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明確了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為方便當事人獲得專利權評價報告,《決定》對當事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形式要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時限作了具體規定,即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人應當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寫明專利號,每項請求應當限於一項專利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後2個月内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四)關於强制許可制度
修改後的《專利法》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及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增加了强制許可的類型,明確了强制許可的適用範圍。為施行《專利法》的相關規定,《決定》將“未充分實施專利”界定為“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内對專利産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為使强制許可制度適合應對公共健康危機的需要,《決定》根據世界貿易組織《關於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的議定書》的規定,將“取得專利權的藥品”界定為“解決公共健康問題所需的醫藥領域中的任何專利産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包括取得專利權的製造該産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該産品所需的診斷用品”。鑒於《關於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的議定書》對實施藥品專利的强制許可規定了詳細的條件和程序,為使我國給予的實施藥品專利的强制許可符合國際條約的要求,《決定》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給予强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同時符合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關於為了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給予强制許可的規定,但中國作出保留的除外。”
(五)關於假冒專利行為的行政處罸
修改後的《專利法》將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以及以非專利産品、方法冒充專利産品、方法的行為合併稱為假冒專利行為,並規定了相應行政處罸。為了實施該規定,《決定》對假冒專利行為作了定義,即在非專利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以及在産品或者包裝上擅自標注他人專利號的行為,銷售上述産品的行為,在産品説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設計,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衆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以及僞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決定》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産品,並且能够證明該産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罸款的處罸。”
(六)關於專利申請、審查程序的有關規定
修改後的《專利法》對專利申請、審查程序以及授權條件作了一些調整。據此,《決定》作了相應補充和細化,主要包括:統一規定了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的撰寫要求;規定同一申請人同日就同様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兩項專利申請中分别說明已經申請了另一類型專利,並規定申請人放弃已經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方可授予發明專利權;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的事項作了明確規定;規定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對同一産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的,應當與其基本外觀設計相似,且不得超過10項;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請求人撤回其請求或者視為撤回請求的,如果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根據已進行的審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的,不終止審查程序。
(七)對有關規定所作的其他修改
為鼓勵創新,促進專利事業發展,《決定》還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减少了有關收費項目。為减輕當事人的負擔,《決定》取消了申請維持費、中止程序請求費、强制許可請求費、强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等四項收費項目。
二是放寬了當事人享有優先權的限制。《決定》規定在請求書中錯寫、漏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或者原受理機構名稱等内容的一項或者兩項,在指定的期限内補正的,不影響其享有優先權;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其在先申請未包括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但申請人在後一申請中提交的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影響其享有優先權。
三是改進了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制度。為了給被授予專利的單位與職務發明人、設計人自主約定職務發明、設計的獎勵和報酬留下必要的空間,《決定》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同時,為進一步鼓勵創新,《決定》規定,當事人未約定或者規定職務發明、設計的獎勵和報酬的,適用法定的獎勵、報酬標準,並將法定標凖的適用範圍從原來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擴大到所有單位。同時,《決定》還提高了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的法定獎勵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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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2 週四 201018:37
  • [轉載] 蘋果iPad平板電腦 恐與富士通爆商標權之爭

蘋果公司新推出的平板電腦iPad日前正式推出,不過卻與日本大廠富士通(Fujitsu),在2002年推出的掌上型電腦同名,因此可能會讓兩家公司引發一場商標的爭奪訴訟。不過有媒體報導,包括富士通在內,還有西門子(Siemens)的某款內燃機,以及名為「Coconut Grove)的內衣廠商,目前都有權使用「iPad」這個名稱。
富士通方面則是對此表示,面對蘋果iPad的推出,如果蘋果方面無法推翻富士通的註冊申請,或無法證明這兩項產品不會混淆,可能就必需要從富士通手中買下相關權利。美國專利商標局曾一度對富士通的申請列為「已放棄」,不過近來富士通重啟申請,因此目前整個程序仍尚未完成。
蘋果的iPad上市前後就風波不斷,除了英文中「Pad」的意思,為女性衛生護墊之意,因此常遭到脫口秀主持人的取笑外,還被英國泰唔士(The Times)毒舌批評,認為iPad根本是「吃了類固醇的iPhone」。至於近來可能爆發的商標權之爭,媒體報導,蘋果可能於今年2月28日,對富士通商標向美國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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