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的電子公司飛利浦(Philips),2010年6月18日指控美國ZOLL Medical Corporation涉嫌侵權,總計遭侵權的專利高達15項,全案目前於麻州聯邦地方法院進行審理中。
本次的系爭專利有編號US5,607,454、US5,721,482等15項專利,全部專利皆為體外心臟去顫電擊器相關,包括電擊器的電療技術、電池裝置和使用測試等等,而系爭產品則為ZOLL Medical生產的自動式簡易心臟電擊器。
體外心臟去顫電擊器,簡稱心臟電擊器,為急救系統中相當重要的醫療器材。心臟電擊器可分為兩大類型,一種為應用在醫院和救護車的專業型電擊器,另一種則是應用於居家或公共場所的自動式簡易心臟電擊器,也就是本次的系爭產品。
ZOLL Medical成立於1952年,主要從事醫療急救器材的研發,旗下生產多種自動式簡易心臟電擊器。而飛利浦則是成立於1891年,目前為全球最大的電子公司之一,業務含括消費電器、照明設備、醫療器材以及個人護理產品等等。
過去飛利浦也曾經以專利訴訟控告其他LED照明業者,在心臟電擊器產業,飛利浦還是持續以專利訴訟挑戰ZOLL Medical,同樣的策略是否還能幫助飛利浦維持市場優勢,則有待觀察後續發展了。(475字;表1)
表一、專利訴訟案件基本資料:飛利浦控告ZOLL Medical
訴訟名稱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et al v. Zoll Medical Corporation
提告日期
2010年6月18日
原告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and PHILIPS ELECTRONICS NORTH AMERICA CORPORATION
被告
ZOLL MEDICAL CORPORATION
案號
1:10-cv-11041
訴訟法院
THE DISTRICT OF MASSACHUSETTS
系爭專利
US5,607,454
Electrotherapy Method and Apparatus
US5,721,482
Intelligent Battery and Method for Providing an Advance Low Battery Warning for a Battery Powered Device such as a Defibrillator
US5,735,879
Electrotherapy Method for External Defibrillators
US5,749,905
Electrotherapy Method Utilizing Patient Dependent Electrical Parameters
US5,773,961
Dynamic Load Controller for a Battery
US5,800,460
Method for Performing Self-Test in a Defibrillator
US5,803,927
Electrotherapy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External Defibrillation
S5,836,978
Electrotherapy Method for Producing a Multiphasic Discharge Based upon a Patient-Dependant Electrical Parameter and Time
US5,879,374
External Defibrillator with Automatic Self-Testing Prior
to Use
US6,047,212
External Defibrillator Capable of Delivering Patient Impedance Compensated Biphasic Waveforms
US6,178,357
Electrode Pad System and Defibrillator Electrode Pad That Reduces the Risk of Peripheral Shock
US6,304,783
Defibrillator System Including a Removable Monitoring Electrodes Adapter and Method of Detecting the Monitoring Adapter
US6,356,785
External Defibrillator with CPR Prompts and ACLS Prompts and Methods of Use
US6,441,582
Battery Arrangement for Improved Defibrillator Safety
US 6,871,093
訴狀下載
Source: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2010/06
關鍵字:專利訴訟;專利侵權;飛利浦(Philips);卓爾醫學(ZOLL Medical Corporation);體外心臟去顫電擊器;心臟電擊器;專業型電擊器
(科技產業資訊室-- Joy編撰,201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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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19日 11:17
  新浪財經訊 北京時間周四凌晨消息 Salesforce.com Inc.周三盤中下跌了近5%,微軟以專利侵權罪名對該公司提出指控。
  該股當前下跌了2.37美元,至82.79美元,跌幅為2.8%。該股盤中最低下跌至79.76美元。
  Salesforce.com總部位於舊金山,目前在雲計算領域處於領先地位,而微軟的傳統優勢在於個人電腦作業系統與檔案處理軟件。
  微軟在提交給華盛頓西部地區地方法院的訴狀中稱Salesforce侵犯了其9項專利權,其中一項專利被Salesforce用於其客戶關係管理軟件,微軟在這一領域也有一款類似産品,名稱為Microsoft Dynamics。微軟並沒有推出具體的索賠金額。
  微軟下跌了26美分,至28.34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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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墨西哥大學 (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UNM) 的技轉機構 STC.UNM (STC) 於 6/23/2010 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提出告訴, 控告台積電和三星電子侵犯其美國專利第6,042,998號 ('998 專利)。 '998 專利的權項均為方法項, 其所涉及的發明可以大幅改善新一代晶片的半導體製程技術。
STC 請求 ITC 發出排除令, 禁止台積電和三星電子的「侵權產品」輸入美國。根據美國專利法 35 U.S.C. 271(g) 的規定, 依照美國專利保護的方法所製成的產品構成侵權。
大學是不是專利地痞 (patent troll)? 參考 Mark Lemley 教授的看法。
參考資料:Press release; Jessie Shen, DIGITIMES [Friday 25 June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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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Net新聞專區:Tom Krazit/Ina Fried 2010/04/29 12:55:02
微軟現在追隨蘋果,對Android發動大規模的專利戰,而Google下一步該怎麼走,仍未確定。
智慧手機業仍屬初生階段,但它對整體電腦業的戰略重要性已勝過一切。蘋果公司和微軟近期的舉動,更顯示這些業界要角面對不斷加遽的競爭,將毫不遲疑捍衛他們的專利。
HTC的律師群這兩週異常忙碌,除要應付蘋果發動的一連串專利訴訟,還要與微軟談判專利授權。而兩大公司共同的敵人,正是可能威脅其行動市場野心的一系列HTC Android智慧手機。
他們為什麼都要針對HTC這家全球第四大的智慧手機製造商?HTC或許是知名度最高的Android顧客,與摩托羅拉和三星齊名。不幸的,HTC也是當中專利財產最貧乏的一家公司。
Gartner分析師Ken Dulaney表示,像摩托羅拉這類公司,有長久的行動電話發展史和豐厚的智慧財產,較能抵擋這類攻擊。任何公司想利用行動專利爭議控告摩托羅拉,最後都可能被反控。因為摩托羅拉只要隨便翻找,都能找到一項你疑似侵犯的行動專利。
然而,其他 Android伙伴仍不免擔心自己成為下一個HTC。身為間接目標的Google,公司高層也在思索下一步。自今年3月蘋果正式控告HTC以來,Google對此事完全封口,並且拒絕評論微軟與HTC的授權談判。
目前看來,HTC打算獨力面對這些訴訟。Google曾聲明支持Android伙伴,但沒有解釋那是否包括財務、法律,或道義上的支持。就在蘋果對HTC宣戰之後,一名 Google高層在同月舉辦的Campfire One會場邊被問到這個問題,他的反應極度不自在,拒絕以任何方式回應。
但是,Altimeter Group分析師Michael Gartenberg指出,其他Android伙伴也許會懷疑,Android最主要的賣點:無成本,是否不再是一項優勢。他在個人部落格寫道:「最後的成本,將是採用一種作業系統的實際花費,和手機製造商和解專利訴訟,或承受這些訴訟麻煩的意願。」如果Android伙伴必須承擔專利訴訟和授權的成本,使用Android就不再是免費。摩托羅拉和三星的代表,都不願回應微軟或蘋果是否曾就專利問題與他們聯絡的問題。
除了成本,Android當然還有其他優點,但做生意最討厭不確定性,尤其是可能纏訟多年的專利官司。開原碼授權或可解釋HTC,而非Google,成為訴訟被告的原因。SoCal IP Law Group專利律師Mark Goldstein指出,Android是根據Apache 2.0許可證提供給各個伙伴使用,因此被許可的一方必須為任何專利侵權負責。
此外,專利技術必須被用到最終產品,才符合提出侵權主張的條件。Dulaney說:「你把開原碼(軟體)用到產品上,才會被告。」
當然,Google也有更多資源能抵擋這類攻擊。不過,藉由攻擊Google的Android通路鏈,也等於是直接打擊Google。這是聰明、結實的一擊:Android已明顯威脅到蘋果和微軟的行動事業,而在訴訟提出前,使用Android幾乎沒有任何缺點。如摩托羅拉這類製造商,根本不期望蘋果授權其iPhone OS,而Windows Mobile也比不過iPhone OS或Android。
微軟的競爭地位可望在Windows Phone 7推出後改變,但在那之前,智慧財產律師才是他們對抗Google的最大武器。Google如何應付這類攻擊,將確立Android發展第二階段的基礎。不論後勢如何,用Adroid做生意的成本都變得更昂貴了。(陳智文/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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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9 工商時報 【陳怡均】
 當智慧型手機蔚為全球風潮的同時,也成為專利權之爭的新戰場,智慧型手機市場已掀起一波專利訴訟大混戰,大廠之間相互控告、炮火猛烈。然而彭博商業周刊指出,這場戰爭的結果可能導致智慧型手機廠商的成本增長,連帶未來行動業者和消費者亦須接受較高的售價。
 諾基亞與蘋果的專利紛爭自2009年10月開始,當時前者提告後者侵權,此後2家公司互告不休。諾基亞5月7日在威斯康辛州Madison興訟,控告蘋果iPhone和iPad侵犯5項專利,累計7個月之間兩者的訴訟與反訴案已達5件。
 蘋果在今年3月亦將目標轉向宏達電,指控後者侵犯觸控等共計20項專利,最新的進展是宏達電於5月12日予以反擊,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起告訴,要求禁止iPhone在美進口銷售。
 此外,近期買下Palm的惠普亦直言,Palm手中智慧型手機WebOS作業系統,實為惠普願迎娶Palm的原因之一;授權費亦為Palm相當重要的收入來源。
 哥倫比亞法律教授莫格倫(Eben Moglen)形容,目前的情況猶如1914年的法國,是動盪時期的開端。
 專利持有者意在智慧型手機市場分得更大一杯羹。據科技顧問公司Strategy Analytics指出,2009年專利支出已成長27%,達610億美元,預測2010年可能再增加30%。
 每一家科技業者無不竭盡所能保護自家頂尖技術,以免遭對手採用,或者意圖向對手索取專利授權費,皆是促使訴訟案不斷增加的主因。
 瑞典電信設備廠商易利信專利策略部門副總裁Gustav Brismark表示,「無論哪個產業興起,可能都會掀起專利訴訟。」
 隨著智慧型手機愈來愈複雜,勢必需採用更多專利。產業研究顯示,目前光是應用於手機的3G無線通訊功能的專利即近8,000項,由41家公司掌握。
 廠商所支付專利授權費,約占手機成本的10%,不過這項比例未來勢必持續增加,預料手機價格有可能也跟著漲,最終導致消費者需要掏出更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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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5月27日消息,據國外媒體報道,處於破產保護的北電網路正在拋售其持有的技術專利,預計北電網路通過此舉能夠籌集到11億美元資金。市場分析師表示,北電網路專利的潛在競購方包括了黑莓手機製造商RIM、愛立信、思科等公司。
  投資銀行MDB分析師皮特·康利(Peter Conley)指出,根據美國專利和商標辦公室的數據,北電網路目前擁有4489個註冊專利,並有超過1000個專利處於設計環節。北電網路的這些技術主要用於在無線網路中為智慧手機提供數據支援。康利認為,這些專利將非常適合RIM。他說,“如此數量眾多的專利資產並不常見。這等於獲得一家大型技術公司的所有知識產權,如果以10億美元的價格購入這些專利,這一交易將會很超值。”
  摩根士丹利分析師胡德·吉爾布魯姆(Ehud Gelblum)表示,北電網路此前已通過拋售資產獲得了超過28億美元資金。對北電網路的債務人而言,這無疑是一件好事。他說,“北電網路債務人可能會因為獲得11億美元而高興。我想,這些債務人沒有指望著通過拋售北電網路資產獲得超過40億美元的補償。”
  北電網路在本月表示,該公司已開始為公司專利物色買家。北電網路發言人傑米·穆迪(Jamie Moody)表示,北電網路正在評估如何最大化公司專利的價值,並就此與許多感興趣的公司進行討論。除此之外,該發言人對此未透露更多詳情。
  最後的資產
  在2008年鉅額虧損58億美元之後,北電網路在2009年1月提交了破產保護申請。此後,北電網路一直在出售旗下資產。根據法庭文件顯示,北電網路的專利目前是公司僅存的部分資產之一。北電網路目前還沒有決定如何償付公司債權人。該公司的代理律師曾向法院表示,北電的主要業務脫離破產的可能性非常小。
  另一方面,法院所披露的材料顯示,債權人稱北電網路的負債規模達到163億美元,但是這一數字遭到了北電網路的否認。北電網路在提交給法院的材料中表示,該公司的負債總額約為59億美元。一般而言,破產案件中法院最終認定的負債額都低於債權人所要求的償還金額,因為一部分重復計算的項目及不合法的項目都將被剔除。
  保守估價
  MDB的康利表示,即便考慮到北電網路破產導致的折價因素,該公司專利的售價仍然有望達到7.5億美元至11億美元。另一方面,Oblon, Spivak, McCLelland, Maier and Neustadt律師事務所的專利律師斯科特·麥克科恩(Scott McKeown)表示,北電網路技術專利的售價至少將達到7.5億美元,特別是考慮北電網路旗下還擁有下一代無線寬帶LTE(長期演進技術)等第四代無線網路技術。麥克科恩指出:“就北電所擁有的技術專利的數量及品質考慮,我們所估計的價格已經非常保守。”
  北電網路發言人表示,公司目前還沒有決定是完全轉讓,或是部分轉讓、部分授權公司的專利。此外,該發言人對北電網路當前持有多少項LTE專利,以及公司對這些專利的估值未置可否。
  國家財富
  愛立信去年7月戰勝諾基亞西門子和私募投資公司MatlinPatterson III,以11.3億美元成功競購北電網路無線業務。RIM對此十分憤怒,認為此舉會導致加拿大的重要技術流失。RIM沒有參與這次拍賣,原因是北電網路設置了“禁止RIM一年內競拍北電網路其他業務”的障礙。北電網路否認了這一說法,稱RIM不願意簽訂業界通行的保密協議,因此失去了參加競拍的資格。RIM曾表示,願意以11億美元競購北電網路的CDMA和LTE業務。
  RIM聯席首席執行官邁克·拉扎裏迪斯(Mike Lazaridis)曾表示,北電網路的LTE技術是一筆“國家財富。”除RIM之外,愛立信在上月表示有意競購北電網絡專利。除此之外,思科也可能會收購北電網路的專利。美國專利和商標辦公室的數據顯示,思科的產品當中使用了3200項北電網路的專利。截至目前,上述公司均對此未置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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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審查探討專題報導(1)(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20日電)「專利審查太慢,影響國家競爭,也影響外商投資的意願,如果不被保護,如何來投資?又怎麼成立研發中心?」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專利部律師邵瓊慧分析專利審查效率的重要性。
 由於審查人員不足等因素,智慧財產局截至去年底累積待審的專利案件高達14萬件,預計 7年才能全部結案;平均每案等待審查時間為36.8個月,嚴重錯失發明取得專利先機,也遠遠落後主要競爭對手韓國。韓國平均每案17.4個月,審查專利速度比台灣快2倍。
 邵瓊慧表示,最近有一些外商和台商都向她抱怨,「有1家生產日用品的日商甚至揚言,未來可能不把台灣當成主要申請專利的地區,因為他們認為受到不平等待遇,專利申請的時間也太久。」
 審查人力不是唯一的問題,邵瓊慧說,智財局需要的是高水準的人員,除了審查速度要快,審查品質也要兼顧,台灣審查的品質要與國際接軌。例如韓國專利審查只需15至17個月,但也有人擔心「他們審這麼快,是否認真在審?」
 國內專利申請大戶工業技術研究院也深有同感。工研院技轉中心智權法務組組長樊治齊在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舉辦的公聽會上指出,專利除了審查速度要快之外,專利的品質也相對重要,速度快有助於工研院將專利移轉給廠商,品質好則有助於專利權的主張。
 丁守中指出,業界相當關心專利審查龜速的問題,一般專利審查平均要31個月才結案,生技專利審查平均每案則長達36個月,這嚴重影響專利所有權人的主張。因此他提出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希望補足專利審查員,讓審查速度加快。
 丁守中的智財局組織條例於 5月26日在司法委員會初審,由於條文都保留,因此交付朝野協商,等待排入立法院會二、三讀。行政院會於6月3日通過智財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預計 102年起平均每案審查可縮短為24個月。政院版未來將與丁守中版在立法院併案審查。
 行政院版本與丁守中版本大同小異,都主張補足39名專利審查官,新增170名5年制的約聘專利人員,放寬新增學者專家等外審人力,只作檢索業務。政院版另外主張成立智財權中心,自每年規費收入提撥約20%到30%做為專利基金來源。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表示,對於丁守中版本主張的內容「基本上可以接受」,雖然是拿基層人員的缺額來補聘高層審查官名額,但總員額不變,為了加快專利審查速度,「予以尊重,也可以接受。」
 不過,由於政府目前正進行組織再造,各機關總員額有限制,人事行政局與銓敘部對於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還有不同意見,未來能否順利在立法院會通過、如期於明年1月增聘人員,仍有變數。9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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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23日 08:52:30  來源: 中國證券報
幾年前大批影碟機生產企業在高額專利費的重壓之下停產,如今還處于幼稚期的電動車產業又將面臨類似的遭遇。
電動車產業一個關鍵的專利瓶頸是磷酸鐵鋰包覆碳技術。作為電動車核心零部件的鋰電池,約佔其生產成本70%的正極材料磷酸鐵鋰需要在表面涂碳以增強導電性。而包覆碳技術掌握在國外公司手中。
掌握包覆碳技術專利的加拿大魁北克水電公司已在中國申請專利並于2008年獲得授權,部分國外企業圍繞相關技術進一步在中國進行專利布局。據中國電池工業協會副理事長王金良介紹,中國將來搞磷酸錳鋰或者其他金屬的磷酸鋰鹽,都會受到該專利的影響。
目前加拿大魁北克水電公司正與中國的電池生產企業談判,並提出“入門費”1000萬美元、每使用一噸磷酸鐵鋰交2500美元的苛刻條件。
如果電池企業不接受,則面臨被訴侵權的局面,下遊使用電池的電動車企業也會陷入侵權糾紛;如果接受,則意味著電池企業將來僅能賺取微薄的加工費,整個中國電動車產業鏈都將為外企“打工”。
更嚴重的後果是,我國推廣電動車的願望可能會受相當大影響。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工作已于6月初啟動,補貼方案首推電動車。補貼之後,電動車的價格依然偏高。人們寄希望于鋰電池產業規模逐漸擴大和生產成本降低帶動電動車價格下調。但專利瓶頸的存在排除了這種可能性,並將導致電動車難以普及。
中國電動車產業,如何避免為外企作嫁衣裳甚至可能會受制于人的悲劇?
從技術角度看,包覆碳是目前最經濟、最有效的方法,只要涂在正極材料表面的是碳,就難以避開這一專利,因此電池行業必須行動起來,由行業協會出面,向國家專利局復審委員會提出該專利無效的申請。如果申請獲得批準,該專利在其他國家的申請也會受到影響。加拿大魁北克水電公司曾在歐洲申報該專利,但是沒有獲得批準。王金良表示,中國電池工業協會正計劃提出該專利無效的申請,而且比較有信心獲得批準。
電池企業則應盡量拖延時間,不與加拿大魁北克水電公司簽訂合同。因為一旦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的申請獲得批準,已經簽訂合同的企業仍然必須執行合同的約定,到那時其產品在國內將沒有任何價格優勢。
目前,專利問題最終能否順利解決還是未知數。電池企業應從中吸取教訓,加大研發投入、加快國內專利申請,關鍵的技術還應到國外申請專利。即使將來被國外掌握核心專利的公司指控侵權,擁有專利的國內企業也可以通過相互許可、反訴訟等方式贏得主動權。
電池企業和上遊的材料企業還應加大研發力度、提升技術和工藝水平。目前材料的穩定性、可靠性還存在問題,質量仍然低于從國外進口的產品。由于美國、加拿大等國保護該專利,美國出口到中國的磷酸鐵鋰材料毛利率高達200%。如果技術水平跟不上、生產出來的產品不達標,專利瓶頸在國內得到解決仍無濟于事。(記者 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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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知情人士透露,針對蘋果公司是否在移動設備應用軟件市場中的有不當操作行為,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將展開調查。
綜合外電6月14日報道,根據知情人士透露,關於蘋果公司(Apple Inc.)商業活動破壞移動設備應用軟件市場正常競爭是否屬實,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或FTC)將展開調查。
FTC已經與美國司法部進行幾周的協商,針對部分企業宣稱被阻斷在一個很重要的新興計算機領域之外,將進行審查。
Adobe系統公司(Adobe Systems Inc.)已公開與蘋果公司不和,因蘋果公司決定禁止Adobe公司Flash視頻技術應用於其移動設備。該周,因蘋果公司制定新規,禁止谷歌公司(Google Inc.)和其他競爭對手在蘋果公司產品iPhone和iPad的應用程序中銷售廣告,遭到谷歌公司(Google Inc.)的投訴。
蘋果公司還禁止其軟件開發者使用其他公司工具開發應用於其產品的軟件。
蘋果公司和FTC均拒絕對此發表評論。
(李陽陽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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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6-22# 中國時報# 【廖肇祥/南投報導】
 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創辦人曹慶約卅年前發明原床泡澡,讓植物人維持身心清爽,廣為安養機構使用,但這項發明被他人早一步登記專利。為維護自身權益,創世請各分支機構蒐集歷史文獻,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證明自己才是原床泡澡的發明者。
 植物人無意識,四肢僵硬或癱軟,難以移動,在原床泡澡問世前,護理人員僅能擦澡。但泡澡能增進血液循環、促進新陳代謝、肌肉放鬆,對植物人病情、情緒有很大助益。曹慶與護理人員研究討論、多次改良,發明原床泡澡的概念,由到宅護理師教導家屬,讓植物人也能維持清爽的身心。許多安養機構效法原床泡澡做法,創世認為這個發明幫助許多癱瘓者家庭,因此未向智財局申請專利。
 但從七年前迄今,智財局受理並核准公告多項專利,包括床上的沐浴墊體、活動浴床、簡易病床沐浴裝置等,形式上不脫原床泡澡概念。智慧財產權「先占先贏」,如果創世為植物人進行原床泡澡,其他「發明人」可以依法提出侵權告訴,要求合理賠償。
 創世基金會護理人員十分不解,到宅護理師劉姿惠說:「最早想出點子且運作數十年的是創世,卻可能被告,這是什麼道理?」據了解,創世總會發通告,請各分支機構蒐集文獻資料完整後,將依專利法提出申訴,證明創世才是原床泡澡最早的發明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不得告創世侵權。
 創世基金會將對哪些發明者提出申訴?創世台北總會公關陳秀芬表示,不清楚細節,將再與主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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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台商王先生的大陸生意一直順風順水,蒸蒸日上,然而就在其春風得意、大展宏圖時,商標侵權、假貨仿品也紛紛湧至。大陸地域遼闊,異地侵權行為頻繁,若皆以同一方式打擊商標侵權,商標權人往往事務纏身,疲於應付,加之異地維權費用高昂,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都較高。在大陸遭遇商標侵權,台商如何應對才是上策呢?
 解析
 根據大陸《商標法》第53條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由此可見,在大陸打擊商標侵權行為,通常有三條路可循:一是協商解決;二是民事訴訟;三是,工商查處。
 1自行協商
 台商在大陸發現自己的商標權利受到侵害,可以通過郵件或信函聯絡對方,明確向對方提示自己的商標權利,通過與對方友好協商的方式,和平解決商標侵權糾紛。協商解決商標侵權常常可以用平和的方式化解紛爭,通過對方自律降低矛盾激化的機率,同時也可以減少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和時間,不僅可以使雙方和睦相處,而且還能共求發展。
 2民事訴訟
 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侵權糾紛,是目前在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普遍適用的商標侵權糾紛解決途徑。根據大陸相關法律規定,在協商解決無果或者侵權人不願協商的情況下,商標權人有權選擇民事訴訟之路或工商查處之路來解決侵權糾紛,或起訴或查處,皆應根據商標權人之意願。
 在大陸選擇民事訴訟解決商標侵權糾紛,商標權人須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中級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判決侵權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金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商標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對侵權行動調查取證費用、律師費用等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侵權人所得利益或商標權人所受損失無法確定,法院可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賠償。
 3工商查處
 如果商標權人選擇工商查處商標侵權,則可以在發現侵權行為時,持相關侵權證據資料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部門投訴。工商部門受理投訴後,會依職權對涉嫌侵權行為進行調查,一般採用詢問當事人,查閱合同、發票、賬簿等資料,對涉嫌侵權場所現場檢查,查封或扣押涉嫌侵權物品等方式進行調查。一旦認定侵權行為,工商部門有權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示的工具,並可以對侵權人處以罰款,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或人民幣10萬元以下。
 4不同模式,孰優孰劣
 比較以上三種途徑,我們可以發現,自行協商是最經濟、便捷、和緩的侵權糾紛解決之路,但此舉一般在侵權人無意識侵權的情況下比較有效,對侵權人配合度的要求較高。
 至於工商查處,由於大陸行政執法網路密佈,行政程式相對簡便,工商機關在接到投訴後往往行動迅速,案件查處較快,結案時間較短。
 工商查處是中國大陸獨有的打擊商標侵權的模式,也是備受權利人的喜歡一種方式,目前大陸絕大部分的商標侵權案件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僅以2004年為例,當年大陸法院共受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1325件,而大陸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商標侵權假冒案件為40171件。
 需要注意的是,工商查處的目的在於制止侵權行為,維護正常的經濟市場秩序,對侵權人的處罰屬於懲罰性質,行政罰款需上繳國庫而並不交付商標權人,商標權人因侵權而遭受的損失在工商查處環節常常難以彌補。雖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對侵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但調解方式難以讓商標權人獲得滿意的民事賠償,商標權人常常需就賠償問題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而民事訴訟的優勢在於訴訟程式嚴格且規範,如民事訴訟中有迴避制度、上訴制度等一系列程式,而且民事賠償也比較充分,此外,商標權利人還享有訴前禁令、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訴前救濟權利。但民事訴訟也有它自身難以克服的不足之處,正因為它比較審慎,所以同時也是比較複雜和冗長,從時間性和經濟性方面考慮顯然比不上行政查處。
 因此,在大陸遭遇商標侵權,台商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並結合侵權行為的狀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維權之路。若侵權人容易溝通且雙方均有和解的意向,則自行協商解決是比較和緩的方式;若是以打擊侵權,懲罰侵權人為目的,則工商查處途徑比較適合;若是為了尋求損害賠償,則民事訴訟是最好的解決之道。如此,則能以較小的維權成本達到較好的維權效果。
2010-06-15 旺報 【鍾紅波(律盟知識產權代理副總經理、商標著作權部經理)】
 (本文不代表律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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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足賽中很多國家球員,都穿著愛迪達服飾出賽,為愛迪達塑造專業運動品牌形象,但是愛迪達服飾旁,這個三條線到底是裝飾,還是立體商標,八年來在台灣一直爭論不休,因為愛迪達為了旗下運動服飾,這個從肩頭到袖口設計的三條線標誌,向智材局申請商標權,卻遭到駁回 愛迪達台灣分公司不願表示意見,但是之前愛迪達總公司派出的代表很不服,認為三條線的標誌,在1989年開始就在全球正式使用,已經成為愛迪達專業運動商品的LOGO,於是接著提起行政訴訟,就果最高行政法院依舊判決愛迪達敗訴,理由和智材局見解相同,認為愛迪達已經有英文adidas,和三片葉子的商標,而且國內很多品牌的運動服飾,也都有複數線條,避免妨害市場自由競爭,判決愛迪達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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