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2/09 10:56  

  壹、 前言

  中國大陸專利法從2010年二月起,開始實施保密審查制度。由於政治問題,兩岸尚未相互承認專利優先權,大陸該制度施行後恐將造成台灣專利搶註問題,我方 應積極因應之。本文首先將介紹大陸專利法保密審查新規範內涵;其次再探討保密審查制度將對對台灣的衝擊;第三,新規定對台灣的影響;最後,提出本文的結 論。

 貳、 大陸專利法保密審查新規範

 為防止涉及國防軍事及國家重大利益的機密技術外洩他國,大陸於專利法特別增訂保密審查的規定,其主要內容分別規定於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之中:

  大陸於2008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時,於第二十條增訂保密審查的規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 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 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 利國際申請。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為因應專利法之修正,大陸國務 院遂於2010年1月9日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條:「專利法第二十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 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 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後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 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另外,第九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 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後,經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申請人未 在其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收到保密審查通知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 規定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應當及時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6個月內收到需要保密的決定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 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參、 新規定對台灣的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 十條的規定,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若違反此一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 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將不授予專利權。今年初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更明確說明保密審查的定義與保密審查的方式,並確定於2010 年2月一日開始施行。

 基本上,保密審查縱然會增加外國發明人的負擔,但因為多數國家不是為巴黎公 約的簽約國,就是與大陸簽署優先權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 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 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 權。」)

 優先權制度源於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指就同一發明之申請人在一個締約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後,在一定期間內又在其他締約國提 出申請時,申請人有權要求以先申請案之申請日期,做為後申請案之申請日期。國際優先權制度,目的在使專利申請案可在國際間取得新穎性與進步性審查先機,尤 其是能消弭向外國提出申請專利以後,新穎性與進步性可能喪失之障礙,故能獲得較優惠之申請專利保護。(我國優先權規定於《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就 相同發明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 先權。依前項規定,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起算日為最早之優先權日之次日。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 屬國家與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若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 查,以優先權日為準。」)無奈,台灣正是非巴黎公約的簽約國,也未與大陸簽署優先權協議的國家。造成一個嚴重的問題,即在大陸的發明於四至六個月的保密審 查期間無法在台灣提出專利申請,萬一該期間內被他人在台灣搶註,將對發明人相當不利。針對該問題,根據媒體報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王美花局長也無奈的說: 「現在無解。」(何蕙安,專利新法保密審查 四到六月,經濟日報,2010.01.25。)

 肆、 結論

 台灣面臨前述問題 的癥結,在於兩岸遲遲無法簽訂優先權。台灣並未簽署巴黎公約,非巴黎聯盟的會員國,因此無法根據巴黎公約與其他會員國,享受優先權的待遇。但我國乃為 WTO會員國,理論上仍可與大陸簽署優先權協議,可惜均因政治因素而作罷。如今兩岸關係春暖花開,政府應積極與對岸洽商該協議,避免如保密條款等問題,因 未簽訂優先權協議而影響我國企業的權益。

【中央網路報】

引用自奇摩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09/53/20al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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