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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1 週三 201015:06
  • [轉載]中興通訊盈利增幅超過規模增幅

 
 11月15日,中興通訊的相關領導在向來自全國的49家網絡媒體的的採編人員介紹公司的情況。他們自豪地說,中興通訊高舉自主創新大旗二十三載,已揮戈世界通訊制造業。
國際標準領域不可忽視的“中國力量”
王建平說,自主創新,從中興通訊誕生之時就成為了企業的核心綱領。在不斷解放思想所釋放的巨大能量驅動下,中興通訊這個來自中國的通訊設備制造商逐漸為全球電信運營商和移動通信用戶所熟知。
王建平透露,為了實現自我創新,中興通訊每年確保在科研開發上的投入均保持在銷售收入的10%左右。有專業人士評論,按照如此之大的規模進行研發並常年保持一支規模龐大、高水平的研發隊伍,是中興通訊在全全球市場保持競爭力的一個基本前提條件。
據記者了解,中興通訊現在是我國通訊設備研發的主力軍之一。有統計資料表明,中興通訊先後承擔了30多項國家863計劃研發課題,被科技部授予“863成果轉化基地”。此外,還承接了TD產業化專項,移動專項、電子發展基金、粵港基金等數十個項目的研發和產業化,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6年,自主創新被確定為國家戰略之後,中興通訊立刻被圈選為首批“國家創新型企業”試點企業。
王建平自豪地說,現在,中興通訊在產品與技術創新成果方面,幾乎涵蓋了所有制式的通訊係統和終端,對中國通信業的地位提升及全球通信產業競爭格局的改變發揮了重要作用。尤其在國產3G標準TD-SCDMA方面,中興通訊更是功不可沒。此外,中興通訊還成功開發了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全套CDMA產品,連續兩年佔據全球基站新增出貨量全球第一的佳績。基于CDMA的GoTa技術還首開了中國通信企業向國際同行進行專利授權許可的先河。國外運營商之所以所以以能夠接受中興通訊價格高于國際廠商,只因為中興是相關技術專利的原創者。
王建平透露,截至到今年上半年,中興通訊已經向3GPP單獨提交的TD-SCDMA提案數量超過400篇,並牽頭多個項目的立項,在TD-SCDMA RAN上申請的專利數量超過1300件,數量位居各企業之首。憑借在TD-SCDMA上的優勢,我國企業在TD-LTE的話語權得到了極大地增強。在TD-LTE標準化工作上取得突破後,中興通訊又將4G標準預研工作納入今後兩三年的重點工作。我們的目標是全面參與4G各領域的技術研究,在4G階段取得的知識產權要在數量和質量上全面超越3G,並在局部技術上達到世界領先水平,在TDD技術體制上開始在掌握技術主導權。截止今年第三季度,中興通訊在全球設有的15個研發基地共創造1.6萬余件專利,其中相當比例是3G係統、核心網、光傳輸係統的核心專利。這些成績讓中興通訊成為國際標準領域不可忽視的“中國力量”。
走出去,改變全球行業格局
王建平說,通過持續的創新積累,中興通訊已逐步具備了走出去的實力。從在個別國家設立據點,摸索國際市場運行規則開始,到新興市場由點到面的突破,再到由新興市場和發達國家市場共同發展,中興通訊的國際化進程穩步推進。
據記者了解,中興通訊呈規模走出去的起點是三年前,通過借助有效實施“本地化”和“MTO”戰略,中興通訊實現了對歐美、北美、日本三大高端市場的突破。今天,目前,中興通訊已經與和記黃埔、英國電信、沃達豐、西班牙電信等達成了廣泛合作關係,在國際化拓展上在保持全球新興國家市場業務穩健增長的同時,全面突破歐洲、北美、日本三大高端市場,產品進入140多個國家和地區。此前,中興通訊與沃達豐簽署係統設備全球合作框架協議,涉及產品包括GSM、光傳輸等在內的全線係統設備。
王建平對所在的公司充滿熱愛。他說,“ZTE”三個字母和“中興”這兩個漢字,已越為越被老外們熟識,不久的將來,相信老外們都會認識“中興”這兩個漢字的。
王建平透露,憑借創新這張王牌,中興通訊在全球通信市場近年持續低迷與震蕩是,仍表現出強大的抗風險能力。今年前三季度,在全球金融風暴的肆虐中下,中興通訊的盈利水平的增幅超過了規模的增幅,盈利能力逆市走強。
( 資料來源: 新華網廣東頻道 | 時間: 200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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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1 週三 201015:06
  • [轉載]SAMSUNG被控侵權 恐累iPod全美禁售

 
美國快閃記憶體製造商Spansion控告韓國三星侵犯其記憶體技術專利,要求法院禁止使用相關技術的隨身電子產品,包括BlackBerry和iPod等在美國出售。
以盈利計,Spansion是世界第三大的快閃記憶體生產商。Spansion向達拉華州法院和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快閃記憶體專利。Spansion總裁指出,三星在過去5年出售了價值300億美元載有Spansion技術的產品,當中包括至少1億部由三星生產的音樂播放機和數碼相機。
向ITC提起訴 可禁電子產品銷美
近年來,美國一些科技公司,屢次向ITC提出有關技術侵權的起訴,一來ITC的仲裁過程耗時較短,二來ITC還有權頒布禁止某項電子產品進入美國。禁令可能令每年約1億部電子產品無法進入美國。
快閃記憶體獲廣泛使用
三星為世上最大的晶片記憶體製造商。快閃記憶體在便攜式電子產品上受廣泛使用,由於它們可以快速存取數據,而且耗電量低,耐用之餘資料亦不易消失,一直深受生產商及消費者歡迎。
Spansion聲稱,該公司「擁有快閃記憶體的核心技術的專利。三星本身也多次在自己的技術申報文件中,提到有關專利技術,反映Spansion這(技術知識產權)的基本性,獲業界廣泛接受。」
對於捲入侵權官司,三星回應稱﹕「公司一向保護及尊重知識產權,我們會積極回應這項指控,並承諾正確及可靠地生產我們的產品,持續服務客戶。」
有關侵權的訴訟通常都牽連甚廣,但往往對消費者的影響輕微,因為訴訟大都會達成庭外和解。同日,柯達亦控告三星及另一間韓國電子生產商LG,侵犯了它的視像手機的影像技術。受消息拖累,三星和LG股價昨天都下挫。
(2008-11-19 美聯社/德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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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1 週三 201015:06
  • [轉載]聯茂官司和解 股價漲停

 
銅箔基板廠聯茂(6123)與美國ISOLA有關專利侵權爭議事件,雙方昨日達成和解,由於與ISOLA控告侵權的產品原本佔聯茂營收比重就不到1%,營運與獲利並不受影響,官司解決,聯茂昨日股價鎖住漲停。
聯茂第三季在多數電子股表現不振下,稅前盈餘3.06億元,稅後盈餘2.9億元,都是今年新高,累計前三季稅前盈餘8.35億元,稅後盈餘7.78億元,每股稅後盈餘2.64元,與去年同期2.72元,衰退幅度輕微,主要是該公司在環保基材上大有斬獲。
但高盛證券認為,由於銅價第三季開始下跌,也讓銅箔基板產業價格下滑壓力大,下半年迄今跌幅約15%,加上PCB場需求減緩,預期聯茂第四季營收將比第三季下滑四成,明年首季仍須面臨跌價壓力,將聯茂目標價由17元下修到11元。
(2008-11-20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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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1 週三 201015:05
  • [轉載]光寶科與Rothschild教授和解 美ITC撤銷侵權調查

 
光寶科(2301-TW下單)今(21)日宣布,由於今年8月光寶科已與美國哥倫比亞教授Rothschild達成和解,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已於11月18日正式撤銷對光寶科的相關調查程序。
光寶科指出,關於Dr. Gertrude F. NeumarkRothschild針對LED及雷射二極體專利技術,向美國ITC提起之第337號專利案件(No.337-TA-640),已於今年 8月與Rothschild教授達成和解,Rothschild教授同意給予光寶科責任免除,並向 ITC撤回對光寶科提起的法律程序。據此, ITC於今年11月18日正式撤銷對光寶科的相關調查程序。
據了解,Rothschild教授為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應用物理與應用數學系榮譽教授,在今(2008)年 2月19日,向美國ITC控告LED上、中、下游等全球30家公司侵權,其中共有7家台灣LED廠商,包括偉新光電、億光(2393-TW)、宏齊(6168-TW)、今台電子、光寶科、光磊(2340-TW)與早安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鉅亨網 2008 / 11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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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1 週三 201015:05
  • [轉載]美商埃索拉 告台燿侵權

 
台燿科技(6274)在接獲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受理美商埃索拉聲請調查該公司專利侵害調查案的通知,已委任美國律師處理。台燿表示,正與律師了解討論案情,但對財務與業務並無立即影響。
台燿生產印刷電路板(PCB)上游基材銅箔基板(CCL),近來與聯茂電子(6213)等CCL廠,紛遭美商同業埃索拉(Isola USA Corporation)指控侵權或損害專利。
對此,台燿強調,初步評估在台灣並無侵權,對方因此轉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聲請調查;聯茂則認為影響有限。
Isola先前主張台燿製造及販售的TU-662與TU-752產品,侵害中華民國第123529號專利,並向中華民國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假處分,經相關調查且就上開產品成分,委託專家學者及第三公證機構檢測,確認應該未落入Isola中華民國專利權範圍內。
聯茂則強調,過去所提供客戶的產品均以自行研發為主,少部分是與工研院及大學合作,從未發生任何侵權爭議事件,經清查及比對,Isola主張可能涉及侵權相關產品,還在打樣、送驗認證或小量、試單出貨階段,本於負責態度,已全面暫停出貨及產品送樣推廣,估計金額僅兩、三百萬元,對業務影響輕微,也積極與對方溝通。
【2008/11/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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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1 週三 201015:04
  • [轉載]14廠數位電視 面臨禁止輸美

 
 日本液晶電視廠商船井電機(Funai)針對瑞軒、歌林、唯冠、冠捷等14家廠商在美國提出專利侵權訴訟,近期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初步判決船井勝訴,相關業者可能將面臨產品禁止銷美的窘境。唯冠已經與船井達成和解,而瑞軒強調,此案還會再送委員會,等待明年最終判決,同時也已經做了專利迴避,產品銷美不會有問題。
 船井電機去年10月以其數位電視專利權受到侵害為由,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訴訟,針對瑞軒、美國Vizio, Syntax-Brillian、歌林、美國寶麗來、美國Petters Group、唯冠、冠捷、美國Envision Peripherals Inc.、美國International Reliance Corp.等14家公司,要求以上這些公司數位電視和相關產品禁止進口到美國。
 經過一年的調查,美國貿易委員會做出了初步判決(Initial Determination;ID),判定船井勝訴,並且將對被告提出勸告。船井方面表示,公司也將針對14公司提出假處分,限制其產品銷往美國,不過隨著初步判決出爐,船井也已經和唯冠達成和解的共識。
 對此瑞軒表示,目前已經接到美國方面初步的訊息,內部也正就相關細節研究當中。不過瑞軒也強調,目前所接到的只是行政法官所發佈的初步判決,接下來還會再送委員會審議,大約在明年3月的時候,最終判決才會出來,其實訴訟案的勝負還未定,因此公司會依照此程序走完。
 瑞軒表示,船井是在去年提出數位電視侵權訴訟,今年瑞軒的研發團隊也針對相關技術作了專利迴避,在新產品製造上並沒有侵權的問題,因此對於未來出貨到美國沒有影響。而瑞軒也針對船井提出的兩個專利,在美國專利局提出申請,要求打掉這兩項專利。
 北美是全球最大的液晶電視市場,一年出貨規模超過3,000萬台,台灣許多液晶電視製造、品牌業者都相當依賴美國市場,包括船井、VIZIO、寶麗來(Polaroid)等,都是北美前10大液晶電視品牌。
 而瑞軒、唯冠、冠捷等業者,分別是VIZO、寶麗來等品牌主要的代工廠,瑞軒、唯冠都有80%至90%都是銷往美國販售,若是液晶電視禁止銷往美國,不但是代工訂單受到衝擊,相關品牌在美國的發展也將受到影響。
(2008-11-20 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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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1 週三 201015:04
  • [轉載]飛兆半導體起訴英飛凌侵犯其專利

 
週一,飛兆半導體國際公司(Fairchild Semiconductor International Inc.)提出了針對另一家芯片製造商英飛凌科技(Infineon Technologies)的訴訟,指控英飛凌侵犯了自己在電源開關和變流器方面的專利權。
  飛兆半導體在今晨發表的一份聲明中指出,兩家公司一直在進行延長交叉專利授權期限的談判,不久前雙方在這方面的爭議已升級為訴訟。截至發稿時止,MarketWatch還未與英飛凌的代表取得聯繫,無法獲得英飛凌對上述報道的評價。
  上週五,總部位於緬因州South Portland的飛兆半導體表示,公司認定英飛凌的產品侵犯了自己的八項專利。飛兆已經向美國緬因州和特拉華州的地方法院提交了針對英飛凌的訴訟。
  截至週一美東時間上午11:15(北京時間週二凌晨0點15分),在納斯達克上市的飛兆半導體股票下跌11美分,至3.88美元,跌幅為2.8%;英飛凌在美上市的股票下跌18美分,至2.17美元,跌幅為7.7%。英飛凌生產的芯片被廣泛用於汽車、通訊、電腦和其他一些行業。今天美股開盤後大幅下滑,道指的跌幅超過350點。
(資料來源:MarketWatch紐約12月1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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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1 週三 201015:04
  • [轉載]LED行業分析(智財權部分)

 
節錄自鉅亨網新聞中心
 LED 產業分為上、中、下游,上游是外延片生長、中游是芯片生產、下游是指封裝業。其中上游外延片生產的技術含量最高,投資也大,其次是中游芯片,下游封裝行業低端進入容易,但事實上,目前封裝對於高亮度芯片的散熱、發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技術上的要求和重要性也越來越高。行業呈現出上中游企業數量相對較少,而下游企業眾多的金字塔形態。
  從全球看LED 的主導廠商是日本的日亞化學(Nichia)和豐田合成(Toyoda Gosei)、美國的Cree 以及歐洲的Philips Lumileds 和歐司朗(Osram)五大廠商。他們無一例外都在上游擁有強大技術實力和產能,從收入看,目前日本是全球最大的 LED 生產地,約佔一半的市場份額,其主要廠商為日亞公司和豐田合成公司。其中日亞公司為全球最大的 LED 生產商,專長生產螢光粉和各種顏色的LED,年銷售收入超過 10 億美元,是全球 INGAN LED 的領導者,以生產高亮度白光LED 和大功率 LED 著稱。豐田合成從1986 年開始LED 的研究和開發,1991 年成功開發出世界第一個氮化鎵的藍光LED,掃除了實現白光LED 的最後障礙。目前主要生產應用於移動手機的 LED 產品,高亮度 LED 年銷售收入超過 2.74 億美元。
  台灣在全球市場份額中排名第二,其 LED 技術含量與日本、歐美的主要企業相比還存在一定距離。台灣地區LED 產業是典型的下游切入模式,即通過二十多年下游封裝領域的經驗積累,逐步延伸拓展到上游/中游的外延片/芯片領域。目前上游已有多家較有實力的外延片廠商,其中最大的是晶元(Epistar)(06 年整合另外兩家小廠元砷、連勇而壯大),07 年銷售收入102 億新台幣,合25 億人民幣。
  歐美也是LED 的傳統強勢區域,其主要廠商是CREE 和Philips Lumileds。美國Cree 雖然是新興照明企業,但以其技術先進
  性成為LED 照明產業的先鋒代表。2008 年3 月,Cree 完成對元老級廠商LED Lighting Fixture Inc 公司的收購,使其在產品豐富性及技術先進性上得到進一步加強。2008 財年CREE 的銷售收入達到5 億美元。 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 目前是飛利浦的全資子公司,總部設在加州聖何塞,是世界領先的高功率LED 的製造商,同時也是為日常用途,包括汽車照明、照相機閃光燈、LCD 顯示器和電視、便攜照明、投影和普通照明等領域,開發固態照明解決方案的開創者。
  我國大陸地區LED 起步較晚,也從下游封裝做起,逐步進入上游外延片生產。特別是在2000 開始加大了對高亮度四元芯片和GaN 芯片的投資。隨著廈門三安、大連路美等一批高亮度芯片生產企業的產能釋放,國內高亮度芯片產量出現井噴式增長。在經歷了2003 年-2005年產量增長率過100%的快速增長期後,2006 年高亮度芯片產量繼續保持過100%的增長速度,增長率達到101.4%,芯片產值增長率也達到45.0%。目前廈門三安、北京同方股份的清芯、深圳世紀晶源和江西晶能光電都在量產或投資擴產。
  核心專利是五大廠商維持統治地位的利器
  五大廠商對LED 的影響不僅體現在產品和收入上,更重要的是對技術的壟斷。據統計LED50%以上的核心專利都掌握在五大廠商手中。不過早期日亞在專利方面又有優勢, 2002 年以前,日亞憑借1991年至2001 年間取得的74 件基本專利,涵蓋了LED 結構、外延、芯片、封裝的製造全過程技術及螢光粉等相關原材料,在LED 領域具有絕對壟斷地位。這個時期,日亞主要依靠構建專利壁壘及專利訴訟阻止其它廠商進入市場與其競爭,以獲取高額的獨佔市場利益。
  CMP Consulting 曾經對1992 年至2003 年6 月間美國、歐洲和日本GaN 基LED 專利共計14609 件進行研究,並對其中最重要的1038 件專利加以分析,最後將有系列性的專利歸合為一,共得到235件本領域得核心專利。
  運用專利聯盟
  隨著Osram、豐田合成、Cree、Lumileds 等公司在LED 領域擁有的專利數不斷增加,2001 年起專利訴訟的方式已經開始損及自身。使其不得不更改專利授權的態度,分別與上述公司達成了專利和解和授權協議,形成所謂專利聯盟。
  但對外,一旦有新型企業威脅到各自利益,專利訴訟會隨即發生。
  例如:2008 年5 月日亞在英國控告韓國首爾半導體及其產品銷售商侵犯了日亞專利權。其實此前日亞分別於2006 年和2007 年於美國、日本及韓國就相同專利控告首爾半導體侵權。而去年台灣廠商晶元(Epistar)因被Philips Lumileds 控告侵權其擁有的718號專利而被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出禁令,禁止晶元的OMA、MB 和GB 系列led產品進口到美國,連包含該LED 封裝型LED 產品及其組成的電路板都不能進口到美國,導致晶元停產該類產品。
  與此同時,隨著擁有核心專利的公司進一步增多,五大廠商一方面揮舞專利大棒,另一方面又更加積極地通過專利授權擴大自身在LED 市場的影響力,並通過台灣及韓國企業的授權代工來擴大產品的市場份額。
...(全文請參考 http://news.cnyes.com/dspnewsS.asp?rno= ... _total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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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1 週三 201015:04
  • [轉載]微軟取得第一萬個美國專利 和Surface電腦有關

 
微軟周二(2/10)宣布,近日美國專利暨商標局通過了微軟第一萬個專利申請,此一7,479,950號專利是與表面運算技術有關,當使用者將一個實體的物件放置在電腦螢幕上時,電腦可自動辨識該物件並追蹤其位置及軌跡。
根據該專利文件的說明,儲存在運算系統中並結合實體物件的資料可與同一或其他實體物件再結合,這是因為當該實際物件含有一個可被辨識的特徵,並置放在互動螢幕表面時,與該特徵結合的影像或檔案可被存取並顯示在互動螢幕上。
該專利發明人之一的Curtis Wong解釋,該專利結合微軟觸控式平面電腦(Microsoft Surface)或是觸控式螢幕應用程式時將有無數種應用,例如特定假日的照片可結合該假日的紀念品,只要將該紀念品擺在微軟觸控式平面電腦上操作照片的播放。例如,啟動幻燈片,或是旋轉該紀念品加速或減緩播放速度,或將它放置在螢幕的其他地方呼叫照片並執行照片編輯等。
或者是結合舞會的音樂收藏與來自特定俱樂部的火柴盒,當使用者把該火柴盒置放在微軟觸控式平面電腦時,所有與該舞會有關的音樂專輯就會出現在螢幕上,讓使用者安排撥放順序,使用者亦可使用該火柴盒來按下播放鍵,或是旋轉火柴盒來選取其他的專輯。
而這些與資料結合的實體物件也可用來作為身份識別,例如當家中青少年把鑰匙放在螢幕上時,螢幕會自動顯示體育賽事的分數,以及屬於他的播放列表與家庭作業;當媽媽把錢包放在該電腦螢幕上時,電腦則會顯示出家人的計畫表或是地圖等資訊。
Microsoft Surface是微軟在2007年5月揭露的大型觸控電腦計畫,此一觸控式平面電腦的外型像是咖啡桌,各界期待該款產品會出現在餐廳、飯店、零售點或賭場等公共場合,不過Wong的說明卻與家庭用途息息相關。
美國專利暨商標局於今年1月公布了2008年美國專利排行榜,微軟以2030筆排行第四,僅次於IBM的4186筆、三星的3515筆、Canon的2114筆,其中,IBM已是第十六年蟬聯專利王。
微軟指出,該公司每年投入在技術研發的資金約為80億美元,凌駕其他相關產業的業者。微軟首席專利顧問Bart Eppenauer表示,包含微軟在內的大多數技術公司近年來持續強化專利技術,以自知識資產中尋獲更佳的商業價值,微軟評估專利商品價值的方法除了檢視它含有多少專利外,還衡量該產品對其他業者所造成的影響。迄今被引用次數最多的微軟專利為5,774,668號,這是一個線上服務系統技術,自1998年6月取得專利迄今,已被引用了302次。
Eppenauer認為,專利及智慧財產權正在變遷,有很長的一段時間專利都被用來作為抵制競爭對手的訴訟工具,但近來愈來愈常見到專利及IP透過授權與技術合作成為合作橋樑。
(資料來源: ITHome 編譯/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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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1 週三 201014:36
  • [轉載]產品外觀的創作保護 外觀設計的新穎性、創造性及相關議題

 
 
名人講堂-北京理律知識產權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王仲
產品外觀的創作保護 外觀設計的新穎性、創造性及相關議題
來過大陸或對大陸汽車市場有些關心的人,大概都聽過QQ這款車,它除了造型嬌小玲瓏、方便停車外,最讓人心動的,莫過於它的價格,甚至小於在上海市申請1張車牌的費用,再加上其民族品牌的旗幟,在大陸內銷市場上有相當的接受度。
但是2003年通用汽車指責生產QQ的奇瑞汽車侵害其Spark車型,並在2005年5月經北京一中院受理其起訴,通用索賠8,000萬人民幣,嗣後雙方雖在2005年11月因諸多因素達成和解(例如通用想避免在大陸消費者中烙下打壓民族工業的印記而影響其大陸的內銷,奇瑞也想排除其出口遭通用設下的智權障礙等),本案也確實在大陸汽車市場上激起相當的漣漪,但顯然這件侵權糾紛絕非空前(豐田在2002年就對北京吉利汽車起訴侵權但遭敗訴),更難絕後(例如飛雅特近年對部分大陸車廠的訴訟)。
如再拉高視野將其他產業或產品併同來看,還有Sony 控訴步步高影碟機侵害其遊戲機外觀設計專利、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控訴大同與聲寶等及其他大陸OEM廠涉嫌侵害其手機外觀設計等案。凡此種種,均可見雖在部分專利學者眼裡屬於專利技術層次較低的外觀設計專利,也確實可以作為產業競爭的利器。
圓弧狀長方形 可以申請專利!
但問題的重點是,產品的外觀千種百樣,讓「大同」的產品有所「小異」,其實不難。這個角度,誠同時涉及專利權人與被告的利益。簡言之,外觀設計的設計人,可否以與現有產品或設計略有差異的設計、或將現有設計中的諸多元素加以組合,就取得外觀設計專利?(例如某手機以週邊四角呈現圓弧狀的長方形傳統造型,照樣取得外觀設計專利)而被告可否主張其產品外觀,與專利產品的外觀有所差異而規避其侵權責任?而且,作為鑒別自己產品與他人不同、而可發揮標識與商標作用的圖形、顏色或其組合,是否也同樣可以取得外觀設計專利?均恐涉爭議。
首先,關於外觀設計專利的定義,依據大陸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3款是指:「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對於外觀設計的可專利性要件,《專利法》第23條則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由此可知,外觀設計專利,乃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色彩3要素或其結合為對象,且必須富有工藝美感及實用性等要件。而《專利法》第23條的用語,係指其設計與已經公開的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因此,許多學者認為大陸的專利法對外觀設計專利並未要求創造性(或稱進步性)要件,此與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不同。
上述規定從而使許多產品外觀的設計,只要能做到與既有產品的設計不相同和不近似,就有取得專利的可能性,雖然該條後段有加上一句「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而使得先取得權利(如商標權、著作權等)的其他權利人有爭執甚至否定其外觀設計專利的機會,但是畢竟在專利審查的過程中,能夠讓審查委員主動查核到的在先取得的權利畢竟有限,而事後的專利無效程序又複雜漫長,如再加上現行《專利法》第23條乃採用相對新穎性的標準(即現有設計如是出版物,則涵蓋國內外公開發表的設計,但如屬公開使用則限於大陸境內公開使用的設計,就此請詳參作者2008年9月2日「境內與境外的界線和影響—絕對新穎性和相對新穎性」乙文的討論),確有部分倖進之徒可藉此巧取外觀設計的專利,從而影響實際的權利歸屬與市場的競爭秩序(以往就發生過台灣廠商的某產品在電視播出後,經大陸廠商以衛星傳輸方式收看後模仿其外觀取得專利的案例)。
導入創造性要件 抑制倖進之徒
因此,針對外觀設計專利所牽涉的主要議題,大陸人大於2008年8月29日公布的《專利法》修正草案第25條作了4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同樣的外觀設計由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相比或者與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授權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換言之,透過對現有設計的定義,凡是在申請日前在大陸境內外公開的設計,不論其表現形式為出版物或公開使用或其他方式,均構成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的新穎性障礙。
而第二款所謂與現有設計或其特徵組合相比應有明顯區別的規定,正是將創造性要件納入,以排除申請人利用單純變更現有設計、或與現有設計相比可以輕易想到而欠缺明顯區別的設計,來僥倖取得專利的機會。此外,第三款也明訂所謂在先取得的「在先」時點判斷,是指該外觀設計的申請「被授予專利權之前」,從判斷權利競合時的優先順序選擇上,也屬一個較明確的標準。
再從申請標的而言,如果屬於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而主要發生標識作用的設計(例如速食麵的外袋包裝設計),依據《專利法》修正草案第26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也被排除在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範圍之外,此一規定的主要目的,顯對專利與商標兩者的權利界線加以明確區分,畢竟前者主要在保障實質技術的創新,後者則在維繫市場交易的秩序,兩者的目的不同,同時也可避免部分業者企圖透過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方式,來躲避商標或其他侵權責任。
專利評價報告 妥善處理侵權糾紛
在侵權糾紛的處理上,由於外觀設計是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色彩或其結合為權利對象,所以在侵權比對過程中,其方法之一就是將涉嫌侵權的產品直接與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或照片進行比對。但其圖片或照片對設計的具體特徵,或難以鉅細靡遺地揭露,因此《專利法》修正草案第28條與60條第二款也分別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應提交該設計的圖片或照片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而此等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照片所表示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來彌補圖片或照片的不足。
其次,依現行專利法第57條,在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中,法院或管理專利部門可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的檢索報告,在這次《專利法》修正草案第62條中,也將其擴大適用於外觀設計的專利侵權糾紛,並針對其報告的具體內容與證據效力,規定如下:「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或者他人的請求,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判斷專利權有效性的初步證據」。
另《專利法》修正草案第63條也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告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從而被告也可藉由舉證其產品實際上是依據現有設計或現有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色彩或其結合的方式,來對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侵權主張提出抗辯。
當然,此等修正規定在實際運用的細部作法與效果如何(例如由專利主管部門在專利授權與專利評價的審查上有無不同的標準),均需觀察,期待未來行政與司法實務的釐清與補充。但從新新人類愈來愈重視產品外型、色彩等是否符合美感(例如筆電也要用皮革外殼)、是否方便使用(所以隨身聽必須要輕便、並可夾在衣服或衣領上)等消費取向來看,這次大陸專利法的修法方向無疑更是配合此一潮流,無論在專利權授予的要件(改採絕對新穎性、增列創造性要件)、認定侵權的方法(以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初步證據)與面對侵權的答辯方向(主張屬於現有設計)等,都更向鼓勵創新、排斥抄襲的方向邁進,對產業與消費者而言,都是一個正面的發展。
(王仲現任北京理律知識產權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並感謝大陸執業律師孟繁新惠賜意見,但所有文責由作者自負)
2008/10/20 - 觀點 - 王仲/外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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