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智財訴訟 決戰證據保全
2008.08.01  王尹軒/台北報導 隨著台廠營運模式改變,專利訴訟橫跨多國開打,將成為主流趨勢,尤其是「保全證據」,將是未來最重要的爭訟決勝關鍵。
 較具規模的台灣廠商,普遍已形成「營運總部立足台灣、製造產線聚焦大陸、銷售市場放眼美國」的營運模式。法界人士指出,過去專利訴訟大多僅在美國提訟的情況,逐漸轉變為台、美、中等地同步開打的趨勢。
 多位律師分析,原因在於專利權人透過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證據保全的手段,同步扣住研發、銷售及製造產線的貨,不論業者是否真的有侵權行為,但已在短時間內,陷入動彈不得的僵局,造成營運損失。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世杰表示,台灣雖然不像美國有「證據開示」(discover y)程序,但不表示法律沒有相關規範,依照民事訴訟第344條,與該訴訟案有關的書件,兩造當事人有提出的義務,也代表台灣法律實際上相當鼓勵證據保全。
 陳世杰說,現在國際專利訴訟,大多以和解收場,關鍵就是雙方「各自保全多少證據」來決勝。過去10年,原告要取得台灣法院許可聲請及執行證據保全相當困難,近年來成功率已提高不少,主要是智財案件確實需要相關財務等證據,證明因侵權造成的損失
 尤其證據保全聲請費用低,也不必有擔保金的考慮,進行之前,侵權業者通常無法知悉而有所防備,但專利權人在發動前,必須作足充分的準備工作,才能增加成功率。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馬靜如表示,台商在中國大陸打專利訴訟時,會面臨較保守的證據保全程序制度,由於台廠多是研發中心在台灣,製造產線在中國大陸的營運形式,因此專利權人一旦要發動訴訟攻擊時,會在台灣及大陸以證據保全的形式,同步扣貨,再加上大陸沒有類似台灣的「反擔保」機制,假處分甚至48小時內就會下達,因此台廠必須更積極面對。
 台灣新成立的智財法院,為強化證據取得能力,也增加一項新制度,未來智財法院可以警方的強制力,協助法官進行擴大範圍的同步搜索,以支援證據保全制度的健全度。
(2008/8/1 中網理財)
http://money.chinatimes.com/invest/news/m97801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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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情报所服务平台 [2008-7-1]
据2008年4月15日丹麦风电设备制造商Vestas公司(Vestas Wind System A/S)在该公司的新闻公告中报道,荷兰海牙(荷兰的中央政府所在地)地方法院对一桩Vestas公司与德国Enercon公司的风电技术专利纠纷案做出了有利于Vestas公司的判决。
2007年5月25日,福布斯网站报道,Vestas公司在德国赢了一场由Enercon公司状告Vestas公司侵犯风机叶片防雷保护技术专利权的案子,被告洋洋得意,原告愤愤不平。其他专利侵权案仍在上演,可能将持续到08年年底。
实际上,Vestas公司从2005年8月19日起就被告知侵犯了Enercon公司董事长Aloys Wobben先生的专利权,随后Vestas公司与Enercon公司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战争”。战争是围绕一系列专利侵权案展开的,这些专利涉及很多领域,最多的是风电并网技术方面的,还有频率控制技术、电压控制技术、转子相位角控制技术等;专利侵权纠纷案分别在德国、英国、苏格兰、荷兰、加拿大、爱尔兰等国开展。
Vestas Wind System A/S:现代能源第一
Enercon GmbH: 德国风机巨头
德国Enercon GmbH成立于1984年,被誉为风能产业研究和发展的助推先锋力量。它作为全球研制兆瓦级风力发电机的领先企业,员工达到8 000人,在全球30多个国家已安装了超过11 000台风机。
与Vestas不同的是,Enercon的主阵地仍然是欧洲国家,包括:德国、丹麦、西班牙、法国、英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葡萄牙、瑞典等。2007年该公司在德国和法国的风电设备制造业独占鳌头,在这两个国家的市场份额超过了丹麦风机巨头Vestas(见图2、图3),并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
图:2007年当年德国风电设备市场份额图
(数据来源:《Windblatt》, Enercon Magazine, Issue 01 2008)
图:2007年当年法国风电设备市场份额图
1985年,Enercon公司的创始人、董事长Aloys Wobben先生在他的后花园装配好了第一台Enercon的风机,此后该公司的几乎所有风电方面的专利发明人和申请人一栏都是Aloys Wobben或Wobben Aloys,以至于在欧洲专利局网站上找不到以Enercon公司名作为申请人的风电技术方面的专利。截止2008年4月底,在欧洲专利局网站上以 ”Applications=Aloys Wobben”为检索策略的公开专利文献记录有2006条。
专利攻坚战始末
早在2005年8月19日,Vestas公司就被告知侵犯了Enercon公司董事长Aloys Wobben先生的专利权,该专利是关于风机叶片的防雷保护技术的。
随后Aloys Wobben宣称Vestas公司侵犯了他的多项专利,主要是电力并网技术方面,其他技术领域也有。在并网技术领域,Aloys Wobben先生的专利诉讼最早在英格兰、苏格兰、荷兰、加拿大和爱尔兰;其他技术领域的专利诉讼案首先在德国。
对于Enercon公司一项关于电网编码(electricity grid codes)技术的专利侵权的指控,Vestas公司的CEO Ditlev Engel先生在2007年4月12日的公司公告中如此回应:“Vestas的看法是Aloys Wobben先生企图用申请现行电网连接标准的专利的策略来垄断风涡轮机的电网连接。在这种策略下,风电行业的技术的发展以及竞争效率都将受到阻碍。这种伎俩当然是不能被接受的,Vestas将尽全力阻止!”
Enercon在英国状告Vestas专利侵权的纠纷案,英国最高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判定Vestas完全无罪。这些专利案主要涉及的是Aloys Wobben先生的以下几个专利:
频率控制 (EP1282774)
转子相位角控制 (EP1386078)
电压控制I (EP1040564)
电压控制II (EP1164691)
英国最高法院认为前两个专利的权利要求与Vestas产品不相关,并裁定以上四个专利全部无效。此外,法院还确定即使那些专利还是有效的,Vestas使用的技术也没有侵犯其专利权。
德国方面,德国最高法庭最后驳回了Aloys Wobben先生恢复频率控制专利有效性的要求,从而该专利仍然无效。
在荷兰部分,荷兰海牙地方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宣告Veatas无罪,法院拒绝了Aloys Wobben先生的主张并且宣告以下两个专利无效。
电压控制I (EP1040564)
电压控制II (EP1164691)
2008年4月2日,荷兰海牙地方法院宣告频率控制专利无效,同时驳回电压控制方面对Vestas的控诉。同月Aloys Wobben先生对电压控制专利案的判决进行上诉,这个案子的审判有望在08年年底前结束。
就目前为止,在不同国家展开的多起专利纠纷案的判决都有利于Vestas,然而两个公司间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仍在上演……
涉案的相关专利
这些专利案主要涉及的是Aloys Wobben先生的以下几个专利:
频率控制 Frequency control (EP1282774)
转子相位角控制 Phase angle control (EP1386078)
电压控制I Voltage control I (EP1040564)
电压控制II Voltage control II (EP1164691)
Enercon公司董事长Aloys Wobben先生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在中国申请的专利使用的申请人翻译为:①艾劳埃斯·乌本 ②阿洛伊斯·沃本,以下分别介绍这几个专利文献的情况。
(一) 频率控制
Aloys Wobben在欧洲专利局申请的专利公开号为EP1282774,并且在中国申请了同族专利:
名称:操作风力设备的方法和风力设备
申请号:01811559.4 申请日:2001年3月31日
国际公布:WO01/86143 德 2001.11.15
授权公告日:2005年9月21日
申请人(专利权人):阿洛伊斯·沃本 发明人:阿洛伊斯·沃本
一种操作具有用以将电能传送到电网的发电机的风力设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电网的频率来调整或调节通过发电机传送到电网的电能。
图:中国专利01811559.4说明书附图1
该专利自2003年向欧洲专利局申请起,指定了二十多个优先权国家:奥地利、比利时、瑞士、德国、丹麦、西班牙、法国、英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公国、摩纳哥、荷兰、葡萄牙、瑞典、土耳其等国家。在专利的异议期间,德国Nordex公司、丹麦Bouns公司(后被西门子收购)、丹麦Veatas公司均多次提出反对意见。2008年2月13日,在英国的同族专利宣告无效。
(二) 转子相位角控制
Aloys Wobben在欧洲专利局申请的专利公开号为EP1386078,并且在中国申请了同族专利。
名称:操作风力设备的方法和风力设备
申请号:02808767.4 申请日:2002年4月22日
国际公布:WO2002/086315 德 2002.10.31
授权公告日:2006年8月23日
申请人(专利权人):阿洛伊斯·沃本 发明人:阿洛伊斯·沃本
本发明涉及风力涡轮机的工作方式,其具有由转子驱动的发电机,用于将电能送至高压输电线路网,特别是与其连接的用户,其特征在于相角ф根据在高压输电线路网上确定的至少一个电压而改变。
图:中国专利02808767.4说明书附图3
该专利自2003年向欧洲专利局申请起,指定了二十多个优先权国家:奥地利、比利时、瑞士、德国、丹麦、西班牙、法国、英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公国、摩纳哥、荷兰、葡萄牙、瑞典、土耳其等国家。在专利公布的异议期间,德国Nordex公司、丹麦Bouns公司(后被西门子收购)、丹麦Veatas公司、德国SEG公司、瑞士ABB公司、西班牙GAMESAE公司、德国Repower公司等均多次提出反对意见。2008年2月13日,在英国的同族专利宣告无效。
文中的另外两个专利电压控制I、电压控制II的专利也于2008年2月13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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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IPPA)今天召開第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會中通過與「中國智慧財產權協進會」、「中華金商標協進會」的三合一案,整合產官學的力量,持續推廣智財權保障,並加強兩岸智慧財產的交流。
會員大會上午在北市公務員人力發展中心舉行,包括首任智慧財產法院院長高秀真、考試委員陳皎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陳淑美、內政部社會司副司長何明寮、歐洲商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主席江東林(JohnEastwood)等人出席。
IPPA會長魏憶龍會中報告提及近期以來兩岸對於智慧財產權的密切交流與互動。包括下個月將邀請江蘇版權協會來台參加「海峽兩岸著作權實務合作交流研討會」;九月IPPA將回訪江蘇知識產權局舉辦的「台商迎戰知識時代必勝智權法律座談研修會」。
魏憶龍也舉日前國內科技大廠「鴻海」遭中國大陸「比亞迪」(BYD)惡意挖角,竊取營業秘密一案為例指出,「鴻海」因智慧財產權而興訟對簿公堂,「鴻海」董事長郭台銘仍需透過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向中國大陸方面提出爭取保護台商智財權,可見保障台商知識產權,仍待各界共同努力。
另外,新任考試委員陳皎眉表示,立法院即將通過實施專利師考試,對於日後台灣智財保護權領域人材的提昇,以及與國際的接軌,考試院也負有重任。專利師專門技術考試實施後,更能加強專利權人權益的保障,進而提昇產業競爭力。
對於「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與「中國智慧財產權協進會」、「中華金商標協進會」的三合一案,她相信結合三會力量,對於兩岸,甚至國際智財權領域,必能發揮非政府組織(NGO)的力量,補足政府施政有所不足之處。
(2008.7.19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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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鋰鐵引爆國際專利大戰
2007/06/22 - 產業觀察 - 曾而汶/產業觀察
台灣科技產業界可能還不太清楚,美國和加拿大的政府和業者,為了取得可能改變電池、汽車和所有動力相關產業生態的磷酸鋰鐵(LiFePO4)正極材料的專利主導權,早已在國際間為此大打跨國專利戰。
專利大戰的引燃點相當有意思,若不是是全球最大電動手工具大廠Black & Decker(B&D)出1款799美元的超熱賣新產品組(DCX 6401 Combo Kit,各產品可單獨銷售),產業界恐難一睹磷酸鋰鐵專利之爭的精采故事。
這款電壓36V無電線新型電動手工具,是以B&D購併而來的「DeWALT」品牌在市場銷售,特別的是,這款產品線不過在上市後的第2個季度,便因可1小時高速充電、強大功率提升效率、高安全性與2,000次以上的電池循環壽命等優點,創下2,000萬美元的銷售成績,打破B&D創立以來的所有紀錄。
附相片:引起跨國專利大戰的B&D電動手工具組(B&D網站)
B&D的北美區採購總監Jamie Mann說,這些新產品不再需要電線,只要裝上電池就可以獲得比過去插電的舊產品更好的工作效率,這是重大突破,將徹底改變全球電動工具市場的生態。
這款產品立刻在美國市場威名遠播,許多相關業者爭先研究此產品,甚至連美國「德州大學」也前來關切。
緊接著發生的是,德州大學在德州達拉司法院向B&D與此款產品的電池供應商A123 Systems提出專利訴訟,控告兩造「非法製造且銷售」(bootleg)此款侵犯德州大學所擁有專利的風雲產品。
專利大戰愈演愈烈
為何1所位於美國南方的大學對自己國內最大電動手工具廠和1家甫成立的新興企業興訟?而且,有趣的是,德州大學還不是單槍匹馬,旁邊甚至出現1位重量級幫手──加拿大國家公共事業魁北克水力公司(Hydro-Quebec,H-Q),形成美國公立大學聯合加拿大政府一起對付美國自己國內知名大廠的特殊情況!
時間點是在2006年9月,德州大學控告B&D和A123在未獲得其電池技術授權的情況下製造與銷售侵權商品,而H-Q則是從德州大學獲得得獨家授權的單位,但是,事實上,真正的幕後藏鏡人是從德州大學和H-Q取得獨家商業授權的加拿大企業Phostech Lithium公司,Phostech也是H-Q旗下的轉投資子公司,但其背後還有個大股東是全球排名第1的德國化學磷肥大廠南方化學(SUD- CHEMIE)。
這家已經150歲的德國老公司,應該正積極尋求轉型,現在對電池的興趣遠高過化學肥料,希望「磷酸鋰鐵」事業創造的營收可以在3年內達到其總營收的50%。
全球許多電池相關企業對是否有必要支付權利金給H-Q或Phostech都持保留態度,因為,有日本政府撐腰的日本電信大廠NTT DoCoMo,在較早前便已在日本就磷酸鋰鐵相關專利提出申請,因此,不少業者認為Phostech和H-Q所擁有的專利有可能因較晚提出而遭到撤銷。
不過,故事還沒結束,除了A123和B&D外,H-Q和Phostech為了取得磷酸鋰鐵專利的有力戰鬥地位,也控告另外1家擁有不同磷酸鋰鐵系統專利的美國電池製造商Valence,甚至早在2001年由德州大學和H-Q向NTT提告時,指稱NTT的專利是其科學家在1993~1994年間在德州大學擔任客座教授與研究員時,以非法方式竊取而得,同時,由於最近部分台灣企業開始用鴨子划水的方式投身磷酸鋰鐵產業,有些檯面下不願曝光的業者甚至也取得足以和這些國際業者對抗的專利,據聞Phostech和H-Q也已經著手準備要等這些台廠開始茁壯後便即刻對簿公堂。
A123在當時對此事非常強硬的表示,相信這是1件毫無價值與真相的法律訴訟,而且,他們將強力且充滿自信與幹勁的捍衛自己的利益與產業地位。NTT則強調其專利是他們的科學家回國後自行發展出來的辛苦結晶,絕非盜取自德州大學。
其實一切都是國家與商業利益考量,因為,Phostech正準備和德國電動手工具大廠合作Robert Bosch GmbG推出他們的磷酸鋰鐵電池電動工具產品線,讓A123和B&D捷足先登已經讓他們飽受打擊,若無法在專利層面取得競爭優勢,Phostech未來的競爭實力堪憂。
磷酸鋰鐵無意間成為國與國之間的大戰,背後的潛在商機無疑十分巨大,為了在這些專利訴訟獲得最後勝利,有加拿大政府挺腰的H-Q和Phostech自2001年以來已經支付了非常龐大的訴訟費用,主要負責的達拉斯律師Dallas William Brewer向他們收取的律師費用竟高達每小時750美元。
因此,Phostech和H-Q目前向法院提出希望侵權公司給予其的損害賠償費用,每家高達3.5億~5億美元,針對NTT則特別要求重懲,金額高達10億美元。
台灣電池業者說,Phostech和H-Q特地將矛頭指向NTT,是因為NTT的專利申請讓全球其他業者產生觀望心態,已使得他們原本應得的授權利益遭到嚴重影響。
磷酸鋰鐵之父Goodenough大喊「That’s enough! 」
事實上,磷酸鋰鐵「LiFePO4」正極材料的專利起源來自德州大學,但真正的發現者是其奧斯丁學區的力學工程教授John B. Goodenough博士。
業界咸認H-Q和Phostech掀起的訴訟潮,是為了要從Goodenough的這項重大發現大撈一票,不過,自Goodenough在1996年取得專利並在1997年1月生效以來,原告方需要支付的訴訟帳單遠高於H-Q已經對外授權所取得的權利金總額,而且,在H-Q能夠付清其訴訟費用以前,Goodenough和德州大學連1毛錢權利金都未拿到。
德州大學技術商業化推展處總監(director of the university’s Office Technology Commercialization)Neil Iscoe曾在美國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H-Q需要付出的律師費用遠超過1,000萬美元,但目前已經收到的授權費頂多只有100萬美元。
不過,有趣的是,今年已經85歲且仍舊在大學教書的Goodenough依舊展現學者只想為社會帶來貢獻的無私風範,他對這些訴訟顯然有點不以為然,因為,他在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有點感慨的說,要是他沒告訴H-Q高層有關Black & Decker在2006年春季的會議中宣布計畫使用A123電池的事情,這些訴訟就不會發生了。(訪談原文:That wouldn’t happened if I hadn’t told H-Q officials about B&D’s plans to use A123 batteries.)
Goodenough還強調,這電池(磷酸鋰鐵)自己有腳,和其他東西一樣,它也是需要消費者的,而好產品也是需要有需求的,他對這些訴訟只有1個想法,那就是希望一切紛擾可以在他辭世之前獲得解決,而且,他會把這些錢(包括損害賠償費用與權利金等)全數捐給慈善單位,他和他妻子現在正在討論有哪些合適的捐助對象。
0.5克材料創業
台灣科技產業多年來為美國馬首是瞻,不過,A123 Systems這家以奈米製程技術為主而紅透半邊天的電池新秀,別說台灣科技相關的媒體鮮少聽聞,就連許多台科技大廠負責技術或投資的主管也從未聽說。
A123的主要產品就是磷酸鋰鐵電池,名字取得好,只要是用英文字母排序的名單,幾乎都是A123名列前矛。A123於2001年在麻省理工學院(MIT)成立,3位創辦人之一是MIT的材料科學與工程學教授Yet-Ming Chiang(蔣業明),1位是MIT的商業研究顧問Ric Fulop,另1位則是擔任技術長的康乃爾大學材料科學博士Bart Riley。
A123剛成立時,總員工數只有5人,資金來源只有美國能源部的科技專案經費10萬美元,其餘的,只有從MIT拿出來的0.5克材料而已。
不過,驚人的是,只不過到了2007年初,A123的資本額激增到1.02億美元,員工人數超過250人,來自Fortune前500大企業的訂單超過1億美元,現在每年產出數百萬顆電池芯(cell)和數百噸正極材料粉體,而且,準備在2007~2008年將產能從現在的每月50萬顆大幅提高到200萬顆。
A123的厲害之處是有辦法將鋰離子電池的磷酸鋰鐵正極材料製造成均勻的奈米級超小顆粒,因顆粒和總表面面積劇增而大幅提電池的高放電功率,而且,整體穩定度和循環壽命皆未受影響。
現在一般的鋰離子正極材料粉體顆粒比A123的還大約100倍,若要製成小顆粒便會產生穩定性和安全性同時減弱的副作用,以致必須面對放電功率難以提高的先天極限。
長期以來,鋰電池的專利與粉體製造多操控在Sony等日系業者手上,A123在成立之初也花了很大力氣請律師調查是否已有業者走在他們前面,因為,只要A123可以大量生產粉體,他們深信A123一定可以飛黃騰達。
在2004年初, A123在台灣太電電能的協助下,每個月可以生產「1公斤」的粉體和第一套電池原型,但是,這樣的成果便讓A123順利籌募了前期資本的2,000萬美元,就此邁向坦途。
與A123合作的台廠說,A123已在大陸常州設立生產基地,自2006年啟動工,預計2007年的產能可以一口氣擴增到100萬顆26650 cell(直徑26mm,高度65mm),2008年再倍增到200萬顆。
其實,A123剛成立時便在台灣與後來被必翔實業收購的太電電能合作,現在內部不少主管與研發人員,多來自太電與設於台南科學園區的鋰電池芯廠能元科技,現在負責A123整體製造業務的副總裁Grace Chang,原先就是能元的合夥創辦人之一。
A123的營運總部設在美國麻州的Watertown,主要材料研究單位在密西根州的Ann Arbor,自己直接管理的封裝與系統設計單位則設在麻州的Hopkinton。目前在台灣、南韓和大陸向合作代工廠取得總面積達10萬平方公尺的專屬製造廠房,預計在2007年大幅擴增到25萬平方公尺。
A123現在在台灣的主要電池組裝pack廠是位於高雄的新盛力科技(STL),這家企業是Sony當年在台最早期的NB電池封裝廠,後來賣給Solectron,再轉手賣給金山電池(GP)。
台灣科技界現在可能還不易難理解為何A123這麼火紅,但只要從其董事會成員與大股東包括摩托羅拉、奇異、Qualcomm、P&G和多次慧眼成功投資Apple、Cisco與Google的紅杉創投(Sequoia Capital)、YankeeTek等美國重要創投機構,便不難得知A123現在在美國各產業界所受到的矚目有多高。
而且,許多人搶著投資A123,奇異在最近1次的4,000萬美元增資規劃中,「獲得A123經營團隊青睞」而得以進一步加碼投資,消費用品大廠P&G則是新股東,而除了一堆大公司捧著錢不得其門而入外,就連讓A123翻身的Black & Decker也被A123婉拒。
另外,A123不僅獲得美國能源部高達1,500萬美元的新一代Hybrid Electric Vehicle(HEV)電池發展合約,幾個月前還由美國總統布希和能源部部長在白宮接見,一起檢視1台只需要使用1加侖汽油便能結合A123電池而行駛超過150英里的油電混合車。A123執行長David Vieau向布希強調,油電混合車採用A123鋰電池後,大部分車主的汽油需求可以降低70%,碳排放量可以減少50%,對環境的傷害可以降到最低。
A123現在也同時與GM汽車(Saturn VUE Plug-In Hybrid program)和奇異共同開發汽車與公車用的磷酸鋰鐵電池模組。GM在今年初展出的Volt Concept概念電動車,其電源系統便是由GM與美國Cobasys公司聯合開發,而其中的磷酸鋰鐵充電電池便由A123生產。
而這1,500萬美元的合約則是由美國能源部和USABC(The United States Advanced Battery Consortium)一起頒發,由於USABC是由戴姆勒賓士集團、福特汽車和通用汽車合組的研究單位USCAR(the United States Council for Automotive Research)的聯合組織,且每年預算有50%來自能源部,是同時獲得國家單位和國際汽車大廠重視與信任的重要象徵。
A123近來的佳作不斷,最新一項成就是和推出全世界速度最快的電動摩托車廠KillaCycle合作,以採用990顆 A123電池芯的電池模組(相當於350匹馬力)創下時速156公里,0到60英里加速只需1.5秒,跑完0.25英里只需8.16秒的世界紀錄。
各路好漢各擁導電製程技術
磷酸鋰鐵正極材料的優點一籮筐,不過,事實上,磷酸鋰鐵正極材料身為眾多鋰離子正極材料中最受矚目的明星,但卻還有個非常極端的缺點──「純」磷酸鋰鐵的導電性不佳。
因此,在各主要業者早就對德州大學教授Goodenough對LiFePO4「發現」,是否僅H-Q和Phostech Lithium擁有獨家專利而抱持質疑態度的情況下,全球業者為了提高導電性使磷酸鋰鐵可以早日進入大量生產階段,陸續發展出「Carbon Coating」(在粉體顆粒表面以碳元素塗布)、「Metal Doping」(用金屬氧化物包覆顆粒)、「Small Particle Size」(以奈米製程讓顆粒微粒化)等製程技術,藉此提高磷酸鋰鐵粉體的導電性。
各路好漢之間的專利大戰,就是因為各自取得這些製程技術的專利而全面掀起!
而這些各自在特殊製成取得優勢的業者很清楚,只要Goodenough「不反對」大家發展磷酸鋰鐵,H-Q和Phostech其實並無絕對勝算。
Phostech除了擁有來自德州大學和H-Q的原料專利外,也取得Carbon Coating的製程專利;A123便是Small Particle Size製程專利的最佳代表;Valence也取得部份LiFePO4化學元素列表的不同元素組合和其他合成物的Carbon Coating製程專利。Sony在Small Particle Size也有部分合成物的專利,但影響力較弱。
事實上,A123和Phostech的專利大戰似乎不是影響磷酸鋰鐵發展的絕對性關係,因為,一般專利訴訟採取的策略是原告會要求法院禁止被告的產品繼續銷售,但原告必須在同時提撥相當的保證金,並留存法院,一旦訴訟結果對被告有利,這些高額保證金將做為被告這段期間以來的賠償損失之用。
工研院材料與化工所楊模樺博士說,Phostech信誓旦旦的提告,但卻至今未拿出高額保證金向法院申請A123必須停止銷售產品的禁令,換言之,業界也在推敲,Phostech其實並無絕對把握可以在此專利大戰中取得必勝優勢,而且,A123背後有紅杉創投、奇異、摩托羅拉和通用汽車等國際大廠為股東,甚至美國能源部還給予其1,500萬美元的專案,這些「後台」不可能沒對專利問題有過深入研究,便貿然投資A123。
A123的爆紅讓Phostech充滿高度危機意識,根據其規劃,希望在2007~2009年將粉體產能從現在的每年600~700噸,大幅提高到年產2,000噸,誓言不讓A123在磷酸鋰鐵產業專美於前。
(電子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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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07年,Typhoon Touch和Nova Mobility Systems公司就將Dell告上了法院,起訴Dell和和Motion Computing公司侵犯了其5,379,057和5,675,362的兩項觸摸屏專利技術。隨著觸摸屏技術的大熱,如今Typhoon Touch公司又將蘋果、富士通、東芝美國、聯想美國、松下北美、HTC美國、Palm、 三星北美、Nokia和LG北美公司全都列入了被告名單,因為以上公司生產的觸摸智能手機、ThinkPad筆記本等都涉及到了其觸摸屏專利技術。
  在最初訴狀中,Typhoon聲稱Dell和Motion Computing利用自己公司所持有的專利技術並並從中得利。Typhoon公司手中握有兩項有關觸摸屏基礎技術的專利,分別是于1995和1997注冊的#5,379,057和#5,675,362號專利,這兩項專利技術都被冠以了“支持觸摸屏幕的便攜式計算機及相關產品”的頭銜,其實質技術其實相差不多。
  Typhoon公司認為Dell和Motion Computing公司的侵權行為阻礙了他們應得的收入,並且他們相信Dell公司行為屬于故意違規所以申請了三倍的賠償金。
  不過按照Typhoon近日的聲明,Motion Computing公司已經和他們達成了和解,另外還有Electrovaya也為他們的Scribbler系列tablet PC購買了“保單”。
  Typhoon公司相信它能從被告公司收取穩定的稅費,它不僅要求賠償損失而且還要禁止銷售相關產品除非涉及的公司同意每三個月支付一筆“合理的稅費”,Typhoon公司目前已經向美國東部德州Tyler區法院提交了修改後的專利侵權訴訟狀。
(2008-06-26 S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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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享有的“NEC”商标在我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使得一些不法小企业纷纷搭便车,制造销售假冒的NEC产品。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NEC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深圳、珠海四家公司因制销假NEC键盘、鼠标被法院判决赔偿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人民币共计115万元。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位列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中,是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跨国公司,在通信、计算机、半导体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NEC”商标在1979年于中国获准注册。
2006年12月19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珠海跃华电子有限公司、珠海跃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没收销毁假NEC键盘4万余只、保证卡3万8千余张、产品合格证1万余张、印制“NEC”商标的钢制模板一块和印有“NEC”商标的外包装纸箱、说明书等。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以侵权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其商誉造成极大伤害为由,将跃华电子、跃华科技和制造键盘的深圳市金积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销售假键盘的北京世纪跃华科技发展中心四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收回并销毁所有假冒“NEC”商标的键盘成品、包装材料、条形码以及用于印刷假冒“NEC”商标的钢制模板等侵权物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承担相关费用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明知“NEC”是知名品牌,共同实施了销售假冒“NEC”注册商标侵权产品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四被告理应就此承担停止损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支付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鉴于“NEC”品牌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尚无证据显示因假冒产品存在质量对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产品声誉产生不良影响,或是人们已对其产品品质失去信任,因此,日本电气株式会社请求四被告向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就赔偿金额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委托制造合约书》、《购销订单》等可以确信侵权获利至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考虑到上述合约不能完全履行等可能因素,法院确定最终赔偿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珠海跃华电子有限公司、珠海跃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积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与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北京世纪跃华科技发展中心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跃华电子公司、跃华科技发展公司、跃华科技发展中心、积嘉电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经济损失、支付合理开支总计人民币115万元。驳回日本电气株式会社其他诉讼请求。
(2008/6/27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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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法院7/1日開張,準院長高秀真樂觀的認為,一旦法院專業化、效率提高,做出口碑,企業遠赴國外打官司的情形勢必減少,加上我國的訴訟費用遠低於美國,在市場競爭的機制下,對企業界有絕對的吸引力。
籌備了四年的智財訴訟新制,有許多顛覆現制的新思維,放眼世界司法史都是突破,在如此大的變革下,國內外產官學界支持與反對的聲浪此起彼落,高秀真表示,在適當的調整下,新制與我國現行制的相容性最高,也最符合改革需求。企業若能好好運用新制,將能保護自己權益,並把損失降到最低。
面對未來在智財民事案件上,當事人可以到地方法院打官司,但因一般法院欠缺技術專業的審判經驗,恐影響裁判品質的情況,高秀真指出,企業若選擇在普通法院解決問題,代表技術需求不會太高,而且普通法院若遇到棘手的技術問題,還是可以向智財法院請求技術審查官協助。
高秀真表示,短期之內還是可能發生當事人或法院,把與智財權沾上一點邊的案件起訴或移送到智財法院,增加法官負荷與專業浪費,但司法院會持續加強對訴訟當事人的宣導,一般法院法官也應遵守管轄規定,這種情形應會逐漸減少。
律師界擔心,由於法官可以自行判斷專利有效性,可能演變成當事人藉由不斷提起有效性抗辯作為拖延,高秀真建議,法官應該跟雙方當事人訂定審理計畫,協議好一旦逾期提出抗辯,就是「滯延訴訟」,法官可以駁回。
另外在「秘密保持命令」,因為有刑責、法條又沒有規定保密的期限,很多律師擔憂會遭濫用,變成一顆不定時炸彈。高秀真解釋,法官遇到營業秘密時,應該先以間接的方式處理訴訟,除非逼不得已必須讓證據公開在法庭上辯論,才發秘密保持命令,但仍要縮小受限對象範圍,把影響降到最低。
國外盛行在被懷疑侵權時,先到法院提起「確認未侵權訴訟」,但我國現行制度認為,法院不應該積極替疑似侵權人作保,讓國內業者少了一個以示清白的途徑,高秀真表示,智財新制對於該類「確認訴訟」,其實不排斥,但實務的發展,有待觀察。
未來智財法院的審級最高到二審,包括「確認訴訟」提起與否等見解,都受到最高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拘束,高秀真強調,將會尊重終審法院的看法。
【2008/06/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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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專利侵權訴訟層出不窮的問題,包括Google在內的重量級資訊科技公司擬合組聯盟,打算買下關鍵性的智慧財產權,以免未來陷入曠日廢時的法律消耗戰。
華爾街日報3日引述消息靈通人士指出,科技業界正合組「聯合安全信託」(Allied Security Trust; AST),成員可能包括Verizon通訊、Google、思科(Cisco)、易利信(Ericsson)及惠普等重量級業者。
AST計畫買入可能使會員陷入侵權訴訟的專利權。入會費約25萬美元,另繳500萬美元的第三方擔保金,以便未來購入專利。
近年來冒出一些公司,專門以廉價取得的專利向科技公司收取高額權利金,令科技公司頭痛不已。這些公司被謔稱為「專利流氓」,積極向大學、個人、或要關門的企業取得有生財機會的智財權。
2006年黑莓機的專利訴訟案就是科技公司最典型的夢魘。一家維吉尼亞州的小公司NTP從未生產過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手機,但因擁有該項專利,而狀告製造黑莓機的RIM公司;兩家公司纏訟四年,黑莓機服務一度險些停擺,最後RIM 在2006年付出6.125億美元和解。
由科技業者與金融公司組成的專利公平性聯盟(CFPF)表示,專利訴訟在去年10月幾達2,500件,遠多於1990年的921件。
科技公司為求自保,也嘗試投資由前微軟主管創辦的專利持有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資助該公司蒐購數千項網路及軟體相關專利,再授權給科技廠商。但一些科技公司擔心將來可能被反咬。
【2008/07/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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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郁倫╱台北報導】數位訊號輸出專利爭議又起,技嘉(2376)昨日表示與數位內容保護軟體大廠Macrovision雙方在授權金額認定上有極大差距,董事會決議Macrovision要求授權與違約金總計需支付380萬美元,折合1.14億元台幣,並不合理,若雙方協商無法在25日前達成共識,將採取法律行動以解決爭議。
Macrovision是數位訊號保護管理大廠,主要業務是研發與授權專利給軟硬體科技廠商,資訊廠商若開發的產品涉及視訊訊號輸出或數位內容保護,都需跟Macrovision進行授權與認證,業者表示,該專利認定爭議在業界已屬司空見慣。
技嘉表示,與Macrovision簽定授權合約多年,每年Macrovision都會派員前來稽核並計算授權金額,今年雙方在需支付授權金部分產品認知出入大,Macrovision就DVD製造授權協議內容,要求技嘉支付含授權金在內380萬美元違約金。
技嘉產品線包括繪圖卡、NB、整合型主機板、數位機上盒都涉及Macrovision專利權。
(2008年06月17日蘋果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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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導 據國外媒體報導,思科、英特爾、三星、Sprint Nextel、阿爾卡特朗訊以及Clearwire六大科技公司將組建WiMax專利聯盟,目標是把與WiMax相關的專利許可給消費電子、網路設備和電腦製造商,以降低相關廠商的專利費用負擔。
  前不久,Sprint將其WiMax網路業務剝離,與Clearwire、英特爾、谷歌、時代華納等多家企業共同投資145億美元成立一家WiMax合資企業。
  WiMax作為世界第四大3G標準,在市場推廣方面還面臨不少困難。目前絕大多數的運營商都將其網路演進到LTE,而WiMAX將在縫隙中尋找發展空間。支援WiMAX的廠商表示,如果專利費用太高或潛在成本不確定,製造商可能會退縮。
  今年4月,愛立信、諾基亞、NEC、諾基亞西門子和索尼愛立信等7家電信巨頭成立了LTE聯盟,稱將把LTE關鍵技術的專利費控制在銷售額的10%以下。
(北京新浪網 2008-06-11 07:00孫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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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大戰最容易發生、也最令人扼腕的,就是明知對方侵權,卻找不到充足的證據。
帳冊、侵權產品等重要證物,在關鍵時刻被對手藏起來或是佯稱搞丟,是常發生的事,造成權利人無法順利舉證受侵害事實與損害範圍,落入「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魔咒,因此智財民事案件起訴前的證據保全,相較其他類型訴訟的證據保全,更為關鍵。
不過,即使有法官陪同廠商、律師去對手公司保全證據,但對手卻百般阻撓,不然就是請進會議室呆坐,要甚麼、沒甚麼。雖然侵權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證據保全,但是民事案件不像刑事案件的搜索扣押具有強制力,讓不少碰了軟釘子的廠商,抱怨法官太「溫良恭儉讓」。
可動用強制力
雖然權利人可以主張對手妨礙蒐證,減輕一點舉證的責任,可是法官在欠缺證據的情況下,還是難以認定侵害事實成立,或是無法判斷損害的範圍,判決結果可能仍然對權利人不利,而與實際損害情形相差甚遠。因此,假如確實掌握有侵權的證據存在,就應該想辦法把證據找出來。
7月1日上路的智財訴訟新制,在民事侵權案件的證據保全上,以「排除妨礙」的思維重新出發,智財法院可以命令技術審查官到場執行職務,或是囑託疑似侵權者的住所或證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實施證據保全;如果疑似侵權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出證據,法院必要時可以動用強制力,找警察協助,甚至裁定3萬元以下的罰鍰。
若證物涉及對方的營業秘密,也可能發生有心人士藉由訴訟窺探對手營業秘密的行為,所以智財法院在實施保全時,可以依聲請人、相對人或是第三人的聲請,另外保管證據資料,並限制或禁止進行證據保全時在場的人閱覽證據資料;除非有開示證據的必要,也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後才開示,以確保營業秘密不會外洩。
如果證據持有人有不提出證據的正當理由時,照理說就不需要提出,但是為了讓法院判斷是否屬於「正當理由」,持有人免不了還是要先提出證據讓法官參酌,但為了維護證據持有人的秘密,可以用不公開的方式進行審理。
若法院審理時必須把證據公布給其他訴訟關係人,且聽取其意見,同樣可能導致營業秘密外洩,所以法院會提前通知證據持有人,確認是否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而持有人若在受通知日起14天內聲請對接觸營業秘密的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法院在核發命令裁定確定前,就不能公開證據。
開放補提證據
行政訴訟的證據提示上,也有大變革,從前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專利權的行政訴訟,所有的證據一定要在IP舉發審定前提出,即使其中一方事後掌握新證據,在行政訴訟時補提,法院仍然不會納入審酌,只能在訴訟決定後,憑新證據再提起另一件舉發案,因此形成明明是同一個IP有效性的爭議,但只要多找到一個新證據,就要再打一次官司,爭訟多次後還是無法確定,連帶也影響民、刑事訴訟的審理及判決。
因此,未來的智財行政訴訟新制,針對主張同一個IP撤銷、廢止理由的新證據,例如主張該專利不具進步性、或是商標近似等的新證據,只要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補提,必要時法院也得命令經濟部智慧局說明該新證據有無理由,以減少IP有效性的爭議,避免行政爭訟沒完沒了。
為了防止有心人士意圖延滯訴訟,或是因為重大過失,沒有適時提出新證據,法官審酌實際情況,還是可以駁回。
(【經濟日報╱記者 何蕙安】 2008.06.03 03:3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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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na 發表於 週六 6月 14, 2008 12:05 am 在北美地區液晶電視市場佔有率居第2位的Vizio工司,傳出遭到競爭對手三星、新力、飛利浦、松下等聯手控告侵犯影像壓縮技術 MPEG-2的專利,Vizio品牌台灣代工廠商瑞軒科技(2489)方面指出,因尚未收到訴訟狀,目前無法判斷侵權內容,瑞軒稍後將對外公告說明。
瑞軒法務部門指出,瑞軒有取得MPEG-2影像壓縮專利的直接授權,但因這部份牽涉到的技術專利較多,在沒有收到法院的訴訟狀以釐清案情以前,目前能處理的範圍相對有限。
不過,由於此事已經媒體披露,瑞軒稍後可望對外作簡單的說明。
據市調機構DisplaySearch統計,今年第1季Vizio在北美地區液晶電視出貨量市佔率達到12.2%,僅次於全球第1大電視品牌廠商三星的13.5%,為北美當地第2大液晶電視品牌廠商,第3位是新力的11.3%。
北美地區液晶電視市場戰況激烈,全球前2大電視品牌廠商三星、新力更在5月份掀起角力戰,2家公司大幅調降舊型號液晶電視價格,雙方均企圖取得更高的市佔率。
(中央社記者張均懋台北2008年6月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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