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文參字第0972133976-2號令訂頒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文壹字第09824260841號令修正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扶植優質及具有潛力之文化創意產業業者,促成文化創意產業之跨界合作,提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品質及競爭力,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創意產業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化創意產業,係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項目:凡於國內登記立案之私法人,或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體,得申請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研發、生產、行銷、推廣、授權等相關事宜之補助。

四、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上限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則,惟實際補助名額及經費依預算金額及審查結果調整。
  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及常態性人事費、行政管理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截止日若為星期日或假日,則順延一日。

 (二)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一份及計畫書七份,採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三)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評選規則:

 (一)本會先依據第三點規定進行申請計畫之資格審查,就通過者再邀集專家、學者及本會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二)評選項目及比重:

    1. 文化內涵及創意豐富度(百分之三十)

    2. 計畫可行性(含商業模式之建立)及人力規劃(百分之二十五)

    3. 經費合理性及投入配合款比例(百分之二十)

    4. 跨界資源整合或藝企結合程度(百分之十五)

    5. 經營管理實績(百分之十)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會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各計畫執行期間,為自計畫核定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如計畫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申請計畫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會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有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創意產業補助作業要點」詳細資料暨申請表等,請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網站下載
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find&id=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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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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