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改

http://big5.sipo.gov.cn/www/sipo2008/tf ... 89582.html
2009年12月30日,國務院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下稱《決定》)。温家寶總理於2010年1月9日簽署國務院第569號令,公佈了該《決定》,並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實施細則》修改的背景和過程
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實施細則》是與《專利法》相配套的重要法規,為了保證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順利實施,需要對《實施細則》進行相應修改。
國家知識産權局繼承發揚了修改《專利法》的成功經驗,在設立課題分組研究、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於2009年2月27日報請國務院審議。在審議過程中,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再次廣泛徵求了有關中央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地方法院、企事業單位、專家學者、專利代理機構和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並通過網絡公開徵求公衆意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還會同國家知識産權局赴成都、西安、瀋陽、廣州、南京、洛陽等地進行調研,並邀請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商務部、科技部、中編辦等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研究磋商。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草案)》。
二、《實施細則》的修改情况
此次修改《實施細則》,新增了9條規定,删除了5條規定,並對47條規定進行了實質性修改,因此是對原《實施細則》的一次全面修改,對完善我國專利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修改後的《實施細則》不但對《專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以便其施行,而且對《實施細則》本身的規定也有諸多改進。
下面對《實施細則》的主要修改内容作簡要說明:
(一)關於向外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修改後的《專利法》規定,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為了施行該規定,《決定》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考慮到研究開發的跨國合作日益增多,為正確界定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範圍,將專利法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界定為“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内容在中國境内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二是對保密審查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既確保保密審查工作的正常進行,也確保申請人能够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内得知保密審查的結論,從而能够及時向外申請專利。
(二)關於遺傳資源信息披露制度
修改後的《專利法》中增加了有關遺傳資源的規定。為了實施該規定,《決定》根據《生物多様性公約》,明確了“遺傳資源”的定義,即“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遺傳功能單位並具有實際或者潜在價值的材料”。同時,考慮到發明創造雖然利用了生物資源、但並未利用其遺傳功能的情形較多,範圍較大,為與《生物多様性》保持一致,《決定》將“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界定為“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此外,《決定》還規定了披露遺傳資源來源信息的方式,即“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並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三)關於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
修改後的《專利法》將實用新型專利權檢索報告制度修改為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明確了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為方便當事人獲得專利權評價報告,《決定》對當事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形式要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時限作了具體規定,即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人應當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寫明專利號,每項請求應當限於一項專利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後2個月内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四)關於强制許可制度
修改後的《專利法》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及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增加了强制許可的類型,明確了强制許可的適用範圍。為施行《專利法》的相關規定,《決定》將“未充分實施專利”界定為“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内對專利産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為使强制許可制度適合應對公共健康危機的需要,《決定》根據世界貿易組織《關於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的議定書》的規定,將“取得專利權的藥品”界定為“解決公共健康問題所需的醫藥領域中的任何專利産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包括取得專利權的製造該産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該産品所需的診斷用品”。鑒於《關於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的議定書》對實施藥品專利的强制許可規定了詳細的條件和程序,為使我國給予的實施藥品專利的强制許可符合國際條約的要求,《決定》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給予强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同時符合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關於為了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給予强制許可的規定,但中國作出保留的除外。”
(五)關於假冒專利行為的行政處罸
修改後的《專利法》將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以及以非專利産品、方法冒充專利産品、方法的行為合併稱為假冒專利行為,並規定了相應行政處罸。為了實施該規定,《決定》對假冒專利行為作了定義,即在非專利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以及在産品或者包裝上擅自標注他人專利號的行為,銷售上述産品的行為,在産品説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設計,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衆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以及僞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決定》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産品,並且能够證明該産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罸款的處罸。”
(六)關於專利申請、審查程序的有關規定
修改後的《專利法》對專利申請、審查程序以及授權條件作了一些調整。據此,《決定》作了相應補充和細化,主要包括:統一規定了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的撰寫要求;規定同一申請人同日就同様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兩項專利申請中分别說明已經申請了另一類型專利,並規定申請人放弃已經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方可授予發明專利權;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的事項作了明確規定;規定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包含對同一産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的,應當與其基本外觀設計相似,且不得超過10項;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請求人撤回其請求或者視為撤回請求的,如果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根據已進行的審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的,不終止審查程序。
(七)對有關規定所作的其他修改
為鼓勵創新,促進專利事業發展,《決定》還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减少了有關收費項目。為减輕當事人的負擔,《決定》取消了申請維持費、中止程序請求費、强制許可請求費、强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等四項收費項目。
二是放寬了當事人享有優先權的限制。《決定》規定在請求書中錯寫、漏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或者原受理機構名稱等内容的一項或者兩項,在指定的期限内補正的,不影響其享有優先權;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其在先申請未包括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但申請人在後一申請中提交的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影響其享有優先權。
三是改進了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制度。為了給被授予專利的單位與職務發明人、設計人自主約定職務發明、設計的獎勵和報酬留下必要的空間,《決定》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同時,為進一步鼓勵創新,《決定》規定,當事人未約定或者規定職務發明、設計的獎勵和報酬的,適用法定的獎勵、報酬標準,並將法定標凖的適用範圍從原來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擴大到所有單位。同時,《決定》還提高了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的法定獎勵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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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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