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蘋果 (AAPL-US) 首度發表 iPad 時,該公司並未擁有「iPad」這個註冊商標。不過,根據媒體引述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文件顯示,原本擁有這件商標的富士通 (Fujitsu) 已在 3 月 17 日正式將「iPad」的商標權移轉給蘋果公司。

科技網站《Cnet》分析認為,在 2003 年取得該件商標的富士通,應會在某種程度上獲得蘋果的補償。


《Cnet》引述專司追蹤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博客《PatentAuthority》報導,此案已在周五正式曝光,正好趕得及下周 iPad 上市。

這也不是蘋果第一次「先斬後奏」了。每當它想要一個專屬的名稱或商標,它就非要到不可。

比如說,原本「iPhone」這個名稱為 Cisco (CSCO-US)(思科) 所有,但蘋果仍執意片面發表其智慧型手機。2007 年初蘋果發表 iPhone,一周後 Cisco 就提出訴訟。

不過,最終雙方還是達成協議,共享「iPhone」這個名稱,蘋果的使用權在智慧型手機,Cisco 則是 VoIP 網路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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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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