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6-04 17:32)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圓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處分機關:無;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民補字第107號

2.事實發生日:99/06/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經智慧財產法院通知表示,捷揚光電以其所具有之台灣新型專利公告

第491442號「文件相機之結構」疑受本公司所產銷之部份實物投影機產品侵害而

對之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要求排除及停止侵權行為,同時求償新台幣500萬元

之損害賠償。

4.處理過程:已委由專利律師研議後續因應措施。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捷揚光電前曾對本公司之母公司圓剛科技(股)

公司提起侵害此專利之訴訟而遭判決敗訴,捷揚光電上訴至高等法院後由高等法院委

託之鑑定機關亦已做出「不侵權」之鑑定報告在案,惟捷揚光電又以相同專利對本公

司提起訴訟。因系爭專利先前曾遭圓剛科技(股)公司舉發成立而撤銷其專利權,案雖

經爭訟至智慧財產法院後目前又回到智慧局審理專利舉發案之階段,但其專利權已屬

權利不穩定狀態,且亦有高等法院之「不侵權」鑑定報告可資參照,故本訴訟對本公

司之財務業務應無任何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專利律師討論後,依法院程序進行答辯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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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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