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商飛利浦電子公司的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與「書面銷售報告」,被公平會認為影響交易秩序,開罰600萬元。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飛利浦要求提供「製造設備清冊」有理,最近判決飛利浦勝訴,要求公平會重新處分。

飛利浦掌握製造CD-R的關鍵專利技術,多次遭巨擘等被授權商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陸續被公平會開罰超過上千萬元,進而引發強制授權風波。

該案源於90年3月,飛利浦推出新的CD-R專利授權合約,要求被授權人必須提供標明生產機器設備的型號、編號、供應商與安裝日期等資料的「製造設備清冊」,且在每季結束30 天內要再提供依照國別與產品型號載明購買者的身分與使用商標的「書面銷售報告」。

此合約引起巨擘、達緻、乾寶泰等三家光碟廠商不滿,抗議該要求與收取權利金沒有直接關係,且飛利浦本身也有銷售CD-R,飛利浦卻利用優勢地位取得被授權人公司經營成本的重要資訊,已經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處以罰款。

飛利浦不滿上訴,強調要求被授權商提供「製造設備清冊」,是為了解被授權商的最大產能,判斷所報的光碟片數量是否短報,進而估算合理的權利金。但公平會認為,被授權商的製程設計是營業祕密,飛利浦根本是藉此探知他人營業祕密,不合商業正當目的。

合議庭認為,飛利浦身為專利權人,對於CD-R的製程應該很熟悉,沒有必要從被授權商打探;此外,就算飛利浦因此知道被授權商的機器型號等資訊,也無法了解實際的組合狀態與參數,因此要求提供「製造設備清冊」還算合理。

不過「書面銷售報告」部分,雖然飛利浦站在防止誤認侵權、避免海關查緝、預防交互授權重複收取權利金等角度主張其必要性,但合議庭認為有侵害被授權商交易對象的隱私之虞,所以公平會處分部分有理。

【2008/11/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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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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