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淑珍/台北報導 在現實商場上,商標名稱與企業名稱不同,是常有的現象,加上商標權及企業名稱都是依法註冊取得的權利,進而在中國大陸常常會出現企業名稱與商標權「對抗」的情形,也是台商在中國大陸最常遭遇到的「智財權」糾紛。

 依據經濟部智慧局委由工總的調查顯示,隨著兩岸經貿往來的頻繁,台商在大陸有關企業名稱與商標權的「對抗」糾紛也愈來愈多。

 面對企業名稱與商標權的「對抗」,工總依據實際案例指出,要先瞭解3項爭議的要點:1 .衝突發生原因,2.解決的法源依據,3.司法機關對此衝突是否有管轄權?

 工總指出,大陸解決註冊商標在先,企業名稱在後衝突的法源,除民法通則中誠實信用原則外,主要有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等。

 以台灣和成公司與上海和成潔具公司為例,就是依據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台灣和成欣業是1990年11月在中國大陸註冊「和成」商標,有效期限至2000年11月,後經核准續展至2010年11月。上海和成潔具則是19 99年1月經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註冊成立公司,經營範圍與和成(中國)類同。

 和成(中國)與上海潔具的糾紛源起於,20 00年和成(中國)發現上海和成潔具在產品目錄上用了和成(中國)的潔具照片,並印有「上海和成」的字樣與文字,並因此讓消費者誤以為上海和成潔具就是和成(中國)。

 和成(中國)一狀告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並請求判令上海和成潔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和成」的企業名稱,以及「SHHCG」的商標。

 最後法院審理時,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工商企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中對企業名稱的保護規定:「經核准登記的企業名稱,應予以保護,如有假冒者或混同者,應及時查處」。判定和成(中國)在1993年經核准登記後,就採用了這個字號,對外宣稱始終是HC G、和成,在市場和消費者中形成一定的知名度。

 上海和成潔具公司作為同一行業較晚成立的公司,應該明知和成是和成(中國)有權使用的註冊商標和字號,和成(中國)對此享有在先權利,進而認定上海是明顯是故意「搭便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上海和成潔具公司敗訴。

(資料來源: 2009.01.14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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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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