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院將上路 司法院完成審理細則

籌畫多時的智慧財產法院將在今年七月正式啟用。司法院今天指出,目前已完成案件審理細則,增加傳統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所沒有的規定,包括技術專家參與訴訟、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專利權及商標權行政訴訟中得提出新證據等新措施,以因應智財案件性質。

立法院去年一月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三月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明訂智慧財產法院審判事務包括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案件。司法院已完成法院硬體設備,預計七月一日正式啟用。

司法院表示,智財法院是結合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三種訴訟程序的專業法院。智財民事訴訟一、二審均由智財法院審理,三審為最高法院;智財刑事訴訟則是一審為一般地方法院審理,二審由智財法院審理,三審為最高法院;智財行政訴訟採二級二審制,一審為智財法院審理,二審為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司法院指出,新法增加傳統民、刑事及行政訴訟所沒有的規定,包括技術專家參與訴訟、為保護營業秘密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專利權及商標權行政訴訟中得提出新證據等新措施。目前已完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共四十二條。

技術專家參與訴訟方面,智財訴訟新制容許技術審查官基於專業知識,分析及整理案件爭點,並協助法官理解技術爭議問題。不過,技術審查官的陳述不得直接採為認定待證事實的證據,當事人就訴訟中待證事實仍應依各訴訟法所定的證據程序提出證據,以盡舉證責任。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方面,為使營業秘密保護與訴訟權利間取得平衡,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暫停訴訟關於營業秘密部分的審理。法院裁定的主文及理由,不得揭露營業秘密,也不得以作為文書附件,宜以間接引用方式,保護營業秘密。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方面,准許民事法院於自為判斷智慧財產權有效性時,得以裁定命智財專責機關參加訴訟。當事人爭點涉及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專責機關表示意見必要時,得命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提出獨立攻擊防禦方法。

行政訴訟容許提出新證據方面,審理法特別容許當事人在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的行政訴訟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新證據,並規定智財專責機關就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若當事人有意圖延滯訴訟等原因,未於適當時期提出新證據,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予以駁回。

【2008/05/11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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