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大戰最容易發生、也最令人扼腕的,就是明知對方侵權,卻找不到充足的證據。

帳冊、侵權產品等重要證物,在關鍵時刻被對手藏起來或是佯稱搞丟,是常發生的事,造成權利人無法順利舉證受侵害事實與損害範圍,落入「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魔咒,因此智財民事案件起訴前的證據保全,相較其他類型訴訟的證據保全,更為關鍵。

不過,即使有法官陪同廠商、律師去對手公司保全證據,但對手卻百般阻撓,不然就是請進會議室呆坐,要甚麼、沒甚麼。雖然侵權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證據保全,但是民事案件不像刑事案件的搜索扣押具有強制力,讓不少碰了軟釘子的廠商,抱怨法官太「溫良恭儉讓」。

可動用強制力

雖然權利人可以主張對手妨礙蒐證,減輕一點舉證的責任,可是法官在欠缺證據的情況下,還是難以認定侵害事實成立,或是無法判斷損害的範圍,判決結果可能仍然對權利人不利,而與實際損害情形相差甚遠。因此,假如確實掌握有侵權的證據存在,就應該想辦法把證據找出來。

7月1日上路的智財訴訟新制,在民事侵權案件的證據保全上,以「排除妨礙」的思維重新出發,智財法院可以命令技術審查官到場執行職務,或是囑託疑似侵權者的住所或證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實施證據保全;如果疑似侵權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出證據,法院必要時可以動用強制力,找警察協助,甚至裁定3萬元以下的罰鍰。

若證物涉及對方的營業秘密,也可能發生有心人士藉由訴訟窺探對手營業秘密的行為,所以智財法院在實施保全時,可以依聲請人、相對人或是第三人的聲請,另外保管證據資料,並限制或禁止進行證據保全時在場的人閱覽證據資料;除非有開示證據的必要,也在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後才開示,以確保營業秘密不會外洩。

如果證據持有人有不提出證據的正當理由時,照理說就不需要提出,但是為了讓法院判斷是否屬於「正當理由」,持有人免不了還是要先提出證據讓法官參酌,但為了維護證據持有人的秘密,可以用不公開的方式進行審理。

若法院審理時必須把證據公布給其他訴訟關係人,且聽取其意見,同樣可能導致營業秘密外洩,所以法院會提前通知證據持有人,確認是否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而持有人若在受通知日起14天內聲請對接觸營業秘密的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法院在核發命令裁定確定前,就不能公開證據。

開放補提證據

行政訴訟的證據提示上,也有大變革,從前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專利權的行政訴訟,所有的證據一定要在IP舉發審定前提出,即使其中一方事後掌握新證據,在行政訴訟時補提,法院仍然不會納入審酌,只能在訴訟決定後,憑新證據再提起另一件舉發案,因此形成明明是同一個IP有效性的爭議,但只要多找到一個新證據,就要再打一次官司,爭訟多次後還是無法確定,連帶也影響民、刑事訴訟的審理及判決。

因此,未來的智財行政訴訟新制,針對主張同一個IP撤銷、廢止理由的新證據,例如主張該專利不具進步性、或是商標近似等的新證據,只要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補提,必要時法院也得命令經濟部智慧局說明該新證據有無理由,以減少IP有效性的爭議,避免行政爭訟沒完沒了。

為了防止有心人士意圖延滯訴訟,或是因為重大過失,沒有適時提出新證據,法官審酌實際情況,還是可以駁回。

(【經濟日報╱記者 何蕙安】 2008.06.03 03:3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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